泉州市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实施意见(试行)
来源:福建省工商局关于推进企业名称登记便利化改革的若干意见(试行) 2016-09-14 16:08 阅读人数:1
  一、为了进一步推进商事制度改革,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简化企业工商登记手续,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开展企业简易注销改革试点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2号)和《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推动企业简易注销改革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42号)精神,制定本意见。 

  二、本意见适用于在泉州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登记的未开业或者无债权债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但分支机构和外商投资企业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企业外,其他市场主体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办理注销登记。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未开业是指企业设立登记后未开展经营活动且截止清算开始之日没有债权债务的情形。无债权债务是指已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业在存续期间未发生债权债务或者截止清算开始之日债权债务已处理完毕的情形。 

  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是指符合条件的企业依照本意见规定的简化程序和材料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的注销登记。企业普通注销登记是指企业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工商总局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和材料申请办理的注销登记。 

  三、企业有下列情形的,不适用简易注销登记: 

  (一)有分支机构未注销的; 

  (二)企业的股东股权(合伙人的投资权益)被冻结或者已办理质押登记的; 

  (三)企业被司法机关等相关部门限制办理注销或者因被投诉、举报、信访等有关部门尚未处理完毕的; 

  (四)企业有股权纠纷、投资纠纷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尚未解除的; 

  (五)企业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未支付、税款未清缴或者其他清算事务未处理完毕的; 

  (六)企业的股东(合伙人)、职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或者政府有关单位对企业申请简易注销有异议的; 

  (七)企业被列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 

  (八)依法由司法机关等相关部门组织清算的。 

  四、符合本意见规定的企业可以自主选择申请简易注销登记或者普通注销登记。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应当经全体股东(合伙人)同意。 

  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企业免于向登记机关备案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和通过报纸刊登清算公告。 

  五、企业应当在申请注销登记前通过福建省工商系统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以下简称企业信息公示平台)发布公告,公示申请简易注销的有关信息,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公示期届满后,企业方可向登记机关提出简易注销登记申请。 

  六、利害关系人或者政府有关单位认为企业不符合简易注销登记条件或者不适宜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可以书面方式或者通过企业信息公示平台向登记机关提出异议。登记机关在作出决定前收到异议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登记机关作出不予登记决定的,企业不得再次申请简易注销登记,但可以按照普通注销程序重新申请注销登记。 

  七、申请简易注销登记,企业免于向登记机关提交清算报告及其确认文件、清算公告、清算组备案证明、分支机构的注销证明、清税证明等材料,但应当提交全体股东(合伙人)签署的承诺书,承诺符合简易注销条件、对债务承担责任等内容。 

  企业应当如实提交有关登记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八、登记机关对简易注销登记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 

  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提交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予登记的决定。 

  九、企业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简易注销登记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提请登记机关依法撤销注销登记,登记机关应在5个工作日作出审查决定并答复利害关系人。 

  十、企业公示简易注销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被登记机关依法撤销注销登记的,自撤销决定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企业信息公示平台公示。 

  因前款原因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申请普通注销登记。 

  十一、泉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可以根据本意见制定泉州市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提交材料规范等有关规范性文件。 

  十二、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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