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工商局关于推进企业名称登记便利化改革的若干意见(试行)
来源:福建省工商局关于推进企业名称登记便利化改革的若干意见(试行) 2016-09-08 15:24 阅读人数:1
  

  推进企业名称登记便利化改革的若干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推进我省企业名称登记便利化,提高登记工作效率,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推行名称核准“自助查重、自主申报”。建立全省统一的企业名称网上申报系统,设置和动态完善名称字号负面清单,自动校验生成相同和近似名称目录,供申请人自助查询比对,自主选择名称,并向名称有权核准机关申报。 

  二、简化名称登记材料。经网上申报系统核准的名称,由申请人持登记申请材料和自行下载打印的《名称核准告知书》,按照登记管辖规定,自主选择企业登记所在机关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或者名称变更登记,免予提交申请名称核准的书面材料。申请登记时由企业登记所在机关打印《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并归入登记档案。需要使用《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办理相关手续的,申请人可以凭《名称核准告知书》向企业登记所在机关领取。以现场方式申报名称核准的,登记程序和提交材料按照原规定执行。 

  三、减少名称登记环节。名称有权核准机关与企业登记所在机关为同一机关的,取消名称核准环节,名称核准与企业设立登记或者名称变更登记可以同时办理,免予提交申请名称核准的书面材料。 

  四、简化集团母公司名称登记。允许拥有控股(持股比例大于50%)子公司不少于3家的企业,在集团设立登记前,申请在其名称中行业之后、组织形式之前使用“集团”或者“(集团)”字样的名称变更登记,且不受注册资本最低数额条件限制。 

  五、支持企业名称使用省名。注册资本(金)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法人,或者全体合伙人出资数额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有限合伙企业,其名称可以冠省名或者将省名加括号放在字号之后、组织形式之前。企业法人的注册资本(金)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或者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出资数额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其分支机构名称可以在所从属的企业法人或者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之后使用省名标明分支机构所在地行政区划。 

  六、放宽名称行业用语表述。除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明确禁用的以外,对名称中行业用语,申请人既可以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也可以参照政策文件、行业习惯或者专业文献等进行表述,支持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蓬勃发展。 

  七、支持创业创新服务机构发展。允许使用“众创空间”、“创客空间”、“创业孵化器”、“企业孵化器”、“创业基地”和“研究(发)中心”、“设计中心”、“设计院(所)”等字样登记企业名称。其中企业类型为公司的,应当符合《公司法》中关于公司名称的规定;为合伙企业的,应当符合《合伙企业法》中关于合伙企业名称的规定。 

  八、支持企业改制、事业单位转企。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为公司的,允许沿用企业原名称,并依照法律法规关于公司名称的规定申请登记改制后的公司名称。事业单位转企为公司的,允许沿用原事业单位名称并依照法律法规关于公司名称的规定申请登记转企后的公司名称。 

  九、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在符合各地出台的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允许转型后的企业名称沿用原个体工商户名称申请登记。其中,转型为合伙企业的,应当在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或者“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转型为有限公司的,必须在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转型为有限公司的,可以参照执行。 

  十、强化争议名称纠正措施。对于根据生效的名称争议裁决、判决结果应当予以纠正的企业名称,登记机关可以责令企业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登记机关可以直接在企业名称数据库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删除该企业名称,暂以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企业注册号代替。 

  十一、切实提高名称登记服务水平。各级登记工作人员要熟知名称便利化改革具体措施,熟练掌握名称网上申报系统操作规程,及时解答申请人咨询。要多渠道开展宣传解读,鼓励和引导申请人自主使用网上申报系统申请名称,扩大社会知晓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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