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工商局关于支持和服务企业上市发展的若干意见
2015-11-24 08:42 阅读人数:1
  1.放宽企业名称限制。允许冠市及市以下行政区划的上市后备企业申请将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放在将字号后组织形式前。企业申请冠市及市以下行政区划企业名称且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所从事行业的,注册资本放宽到2000万元。

  2.支持企业自主选择经营范围。企业名称行业特征、经营范围的表述用语,企业可以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自主选择申请,《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表述与行业通俗用语或习惯用语表述不一致的,支持申请人用行业通俗用语或习惯用语表述;对《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没有规范的新兴行业或者具体经营项目,申请人可以参照政策文件、行业习惯或者专业文献等提出申请。

  3.支持企业组建集团。上市后备企业作为母公司且控股3个以上子公司的,可免于办理企业集团登记,母公司可凭子公司股东名册、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等资料直接申请使用“集团”或者“(集团)”字样的名称变更登记,但冠省名及不含行政区划名除外。

  4.鼓励社会资本成立股权投资类企业。允许各类股权投资、创业投资、产业投资、天使投资企业和管理企业使用“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产业基金”、“产业基金管理”、“天使基金”、“天使基金管理”作为企业名称中的行业特征。

  5.鼓励企业对外投资或并购重组。上市后备企业在我市投资设立的子公司或关联公司,或并购重组设立或变更的公司,企业类型为有限公司的,可以自主选择泉州市工商局或辖区县(市、区)工商局作为登记机关。鼓励和支持上市后备企业按照国家工商总局股权出资的有关规定,以其持有的公司股权作为出资,在我市投资设立新公司或并购企业,提高资本运行的效率,降低企业重组改制的成本,进一步拓宽企业投资、融资的渠道。公司合并、分立后存续或者新设的,可以自主选择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类型。支持因公司合并分立办理分公司隶属关系变更、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变更等,支持其一次性申请多项变更登记。

  6.引导实施商标品牌战略及诚信示范建设。加强对上市后备企业的商标法律知识和商标战略培训,提高企业依法使用、保护商标,实施商标战略的能力。建立全市上市后备企业商标品牌创建梯次培育机制,支持、鼓励上市后备企业申请认定“驰名商标”、“著名商标”,提高企业及其商标的知名度和辐射力。支持指导上市后备企业开展诚信示范创建,符合条件同等情况下优先予以认定公示“守合同重信用”企业。

  7.加大对企业的名称字号保护。支持上市或上市后备企业向我市工商部门提出在同行业或关联行业的字号保护申请,对于符合公平原则的申请,工商部门在企业名称保护库中予以录入,未经申请人同意,不予核准与被保护名称字号相同且行业相同或相关联的企业名称。

  8.加强商标专用权保护。加大对上市后备企业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力度,对侵犯上市后备企业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重点整治,集中打击。进一步完善“打假保名优”网络,对上市后备企业关于侵权举报和申诉,及时受理、快速处理;充分发挥区域性商标保护协作网的作用,为上市后备企业开展跨区域打假行动;指导上市后备企业国外维权,指导遭遇国际商标纠纷的企业积极通过法律途径跨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9.优化登记服务措施。对上市后备企业改制为股份公司所涉及登记机关职权范围内的登记事项,实行重点预约、主动、靠前等服务,提供相关工商政策咨询;开设绿色通道,缩短登记时限,实行“容缺预审”;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认真解决上市后备企业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影响其上市的历史遗留问题,指导协助其完善规范。

  10.积极培育上市资源。围绕市政府确定的企业上市工作目标,积极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按照“市政府拟上市公司标准”,依托企业登记数据库资料全、更新快的优势,为建立和完善全市企业上市资源储备库提供数据保障。对进入资源储备库和上市程序企业实行分类指导,帮助企业用足、用活、用好工商部门各项促进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本意见适用于泉州市人民政府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上市后备企业,有效期五年,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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