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泉州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政府购买服务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2015-10-28 23:39 阅读人数:1

各县(市、区)教育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政策要求,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和我市学前教育发展实际,做好我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泉州市教育局、财政局联合制定了《泉州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政府购买服务实施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泉州市教育局 泉州市财政局

2015年9月7日

                                       泉州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政府购买服务实施方案(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泉州市教育局 发展改革委 财政局关于第二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2014~2016年)》(泉教综〔2015〕19号),有效组织实施《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下达2015年民办幼儿园购买服务奖补资金的通知》(闽财(教)指〔2015〕97号),现结合我市学前教育发展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属地管理、各部门分工负责的学前教育管理机制,通过县(市、区)政府向有资质的民办幼儿园购买学前教育服务的方式,引导和支持民办园提供普惠性服务,全面完成我市第二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提出的"至2016年,全市初步形成以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为主体的学前教育服务网络,全市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包括公办性质幼儿园及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可提供的学位数占在园幼儿总数的75%以上"等目标任务,着力解决群众"入园难、入园贵"问题。

  二、服务内容

  为区域内幼儿就近入读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购买学位服务。各县(市、区)财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按标准给予补助奖励。各地应结合当地实际为达到资质的普惠性民办园提供不同的购买服务内容和方式。可采取给予每生每年一定的补贴;也可通过鼓励民办园参与省示范园、市示范园、县示范园、合格园等级评估认定,给予不同等级的补助和奖励。同时,要将普惠性民办园的布局规划、土地供给、减租或免租金、派驻公办教师、结对帮扶等方面的服务内容纳入当地学前教育发展的整体规划之中。

  三、适用对象

  1.办园资质完备。取得有效的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餐饮服务许可证、消防安全合格证、收费报备、年检合格等证照。

  2.收费合理规范。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严格执行政府指导性收费标准,政府指导性收费标准由县(市、区)物价、教育部门根据本地实际确定,收费标准可相当或略高于当地同类型、同等级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经办园成本核算、报物价部门备案并公示收费的,且收费标准不高于当地政府指导价的,具有完善的幼儿园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行为规范,开具规范票据,无乱收费现象,并自觉接受财政、教育部门监督检查的民办幼儿园。

  3.办园条件达标。办园条件符合《福建省幼儿园办园基本条件》,无违规办园行为,无安全隐患,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严格按要求控制办园规模和班生规模,依法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幼儿园各项工作管理规范。

  4.保教质量优良。加强教职工队伍建设,按照闽编〔1990〕035号文的标准配足教职工(寄宿制幼儿园教职工与幼儿的比例为1:5-6;实验幼儿园为1:7;全日制幼儿园为1:8-9)。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实施科学保教,以游戏为基本活动,避免"小学化"倾向;建立良好的家园共育机制,家长、社会对幼儿园的认可或满意度较高,社会评价良好。

  5.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认定程序

  1.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通过官方网站或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申报条件及流程。

  2.幼儿园申请。具备条件的幼儿园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3.县(市、区)认定。县(市、区)教育、财政部门根据基本条件组织考察并认定。

  4.公示公告。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通过官方网站或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公示期10天,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无异议后向社会公布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收费标准等,并报市教育、财政部门备案。

  五、工作机制

  1.做好预算编报工作。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应将购买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项目纳入"十三五"编制计划及中长期规划之中,合理确定年度预算的项目和内容,科学测算购买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服务成本,提出购买服务的数量、价格、可行性报告、目标和评价标准等,有序开展预算编报工作。购买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服务项目原则上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预算并申报年度购买计划,经当地财政部门批复同意后组织实施。

  2.签订购买服务合同。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与符合购买服务条件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签订购买服务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范围、内容、服务要求、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县(市、区)教育局、财政局应按照合同支付资金,并对服务成果进行检查验收。接受政府购买服务的普惠性民办园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按时完成服务项目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教育行政部门要将合同及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六、监督管理

  1.加强统筹。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及时组织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科学统筹,专账管理,严格遵守相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及时拨付和规范使用资金,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

  2.建立台账。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做好基础数据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建立并完善幼儿基本信息台账制度,保证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防止弄虚作假骗取政府补贴的行为发生。要加强资金拨付使用情况的监控,加强财务审计,保障政府的公共资金安全,确保公共资金安全拨付、高效使用。

  3.强化监督。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按规定公开购买民办幼儿园服务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提供普惠性服务的民办幼儿园应当健全财务报告制度,并由具有合法资质的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4.考核评价。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对购买民办幼儿园服务项目数量、保教质量和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考核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以后年度编制购买服务预算的重要依据。

  5.退出机制。各地应加强日常监管。发现接受政府提供购买服务的对象,在日常检查及各项评价结果较差的,下一年内不得作为政府购买服务对象。对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除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外,3年内不得作为政府购买民办幼儿园服务对象。

  6.各县(市、区)应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办法。今后我市将根据国家、省级的有关要求,建立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奖补机制。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学前教育管理措施得力、工作落实的县(市、区),推进我市学前教育资源配置方式改革,实施政府购买民办幼儿园教育服务。


抄送: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物价局、市审计局、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市城乡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国土资源局、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民政局、市税务局。
泉州市教育局办公室 2015年9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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