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公布<福建省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清单>的通告》(闽价通告〔2014〕20号)和《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公布<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清单>的通告》(闽价通告〔2014〕19号)要求,为规范和完善我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的常态化公示制度,现将2014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止由国家和我省制定出台的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补充清单(附件一)和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补充清单(附件二)予以公布。 特此通知。
泉州市物价局
附件一
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补充清单(一)
一、国家定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
序号 |
收费项目 |
收费 部门 |
文件依据 |
执行时限 |
收费标准 |
备注 |
25 |
水资源费 |
(六)水利部门 |
闽价商〔2014〕395号 |
2015年1月1日起 |
详见文件。 |
除本文件规定以外的其他收费标准仍按国家和我省现行规定执行。 |
30 |
水土保持补偿费 |
闽价费〔2015〕1号 |
2014年12月3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止 |
(一)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的,每平方米1.5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下同),或者按照弃土弃渣一次性计征的,每立方米1.5元(不足 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下同)。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二)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的,每平方米1.5元,或者按照弃土弃渣(含探矿洞渣)一次性计征的,每立方米1.5元;开采期间,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每吨0.4元计征。 (三)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等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1.5元计征。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四)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排放量每立方米1.5元计征。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
原闽价〔1996〕费393号文件同时作废。 |
|
54 |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
(九)人防办 |
闽价费〔2014〕347号 |
2014年12月1日起 |
详见文件。 |
原闽价〔2003〕房208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同时作废。 |
72 |
排污收费 |
(十四)环保 |
闽价费〔2014〕397号 |
2015年1月1日起 |
将废气中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由0.60元/污染当量调整到1.20元/污染当量;将污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和五项主要重金属(铅、汞、铬、镉、类金属砷)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由0.70元/污染当量调整到1.40元/污染当量。在每一污水排放口,对五项主要重金属污染物均须征收排污费;其他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排序,对最多不超过3项污染物征收排污费。同时,实行差别收费政策,具体详见文件规定。 |
除本文件规定以外的其他污染物排污费的征收标准仍按国家和我省现行规定执行。 |
75 |
环境监测服务费 |
闽价费〔2014〕407号 |
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止 |
详见文件 |
原闽价费〔2013〕484号同时作废。 |
|
说明 |
本表“序号”为《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清单》的原序号。 |
附件二
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补充清单(一)
一、 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序 号 |
收费项目 |
收费部门 |
文件依据 |
执行时限 |
备注 |
49 |
征地管理费 |
国土部门 |
财税〔2014〕101号 |
2015年1月1日起 |
闽价通告〔2014〕20号文件中的“征地管理费”收费项目所涉及的有关收费规定同时作废。 |
50 |
保存人事关系及档案费 |
人社部门 |
财税〔2014〕101号 |
2015年1月1日起 |
闽价费[2012]565号文件同时作废。 |
51 |
国际商务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费 |
人社部门 |
财税〔2014〕101号 |
2015年1月1日起 |
闽价费[2012]361号文件中的“国际商务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费”收费项目同时作废。 |
52 |
纺织品原产地证明书费 |
商务部门 |
财税〔2014〕101号 |
2015年1月1日起 |
|
53 |
货物原产地证明书费 |
贸促会 |
财税〔2014〕101号 |
2015年1月1日起 |
闽价通告〔2014〕20号文件中的“货物原产地证明书费”收费项目所涉及的有关收费规定同时作废。 |
54 |
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
水利部门 |
闽财综〔2014〕54号,闽价费〔2015〕1号 |
2014年12月31日起 |
闽价通告〔2014〕20号文件中的“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收费项目和所涉及的有关收费规定同时作废。 |
55 |
水土流失防治费 |
水利部门 |
闽财综〔2014〕54号,闽价费〔2015〕1号 |
2014年12月31日起 |
闽价通告〔2014〕20号文件中的“水土流失防治费”收费项目和所涉及的有关收费规定同时作废。 |
说明 |
本表“序号”为《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清单》“一、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中的延续序号。 |
二、减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序 号 |
收费项目 |
收费部门 |
文件依据 |
执行时限 |
优惠政策 |
75 |
新办或新引进的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企业的优惠政策 |
涉及部门 |
闽政〔2014〕54号 |
2014年10月16日起 |
企业开办后,其应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地方政府审批权限范围内的部分,前2年可全部免收或返还,后3年减半征收或返还。 |
76 |
投资建设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优惠政策 |
涉及部门 |
闽政办〔2014〕134号 |
2014年10月14日起 |
社会资金投资单建式公共地下停车场、地下过街通道等为城市服务的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省级及以下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地下收入部分统一实行零收费。 |
77 |
涉及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的优惠政策 |
涉及部门 |
财税〔2014〕77号 |
2015年1月1日起 |
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上述免征或减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①国土资源部门收取的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耕地开垦费、土地登记费;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收取的房屋登记费、白蚁防治费;③人防部门收取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④省级设立的涉及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
78 |
土地登记费 |
国土部门 |
财税〔2014〕101号 |
2015年1月1日起 |
对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免征。 |
79 |
房屋登记费 |
住建部门 |
财税〔2014〕101号 |
2015年1月1日起 |
对小微企业免征。 |
80 |
住房交易手续费 |
住建部门 |
财税〔2014〕101号 |
2015年1月1日起 |
对小微企业免征。 |
81 |
船舶港务费 |
交通部门 |
财税〔2014〕101号 |
2015年1月1日起 |
对小微企业(100总吨以下内河船和500总吨以下海船)予以免收。 |
82 |
船舶登记费 |
交通部门 |
财税〔2014〕101号 |
2015年1月1日起 |
|
83 |
沿海港口和长江干线船舶引航收费 |
交通部门 |
财税〔2014〕101号 |
2015年1月1日起 |
|
84 |
国内植物检疫费 |
农业部门 |
财税〔2014〕101号 |
2015年1月1日起 |
对小微企业免征。 |
85 |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费 |
农业部门 |
财税〔2014〕101号 |
2015年1月1日起 |
对小微企业免征。 |
86 |
新兽药审批费 |
农业部门 |
财税〔2014〕101号 |
2015年1月1日起 |
对小微企业免征。 |
87 |
《进口兽药许可证》审批费 |
农业部门 |
财税〔2014〕101号 |
2015年1月1日起 |
对小微企业免征。 |
88 |
《兽药典》、《兽药规范》和兽药专业标准收载品种生产审批费 |
农业部门 |
财税〔2014〕101号 |
2015年1月1日起 |
对小微企业免征。 |
89 |
已生产兽药品种注册登记费 |
农业部门 |
财税〔2014〕101号 |
2015年1月1日起 |
对小微企业免征。 |
90 |
拖拉机号牌(含号牌架、固定封装置)费 |
农业部门 |
财税〔2014〕101号 |
2015年1月1日起 |
对小微企业免征。 |
91 |
拖拉机行驶证费 |
农业部门 |
财税〔2014〕101号 |
2015年1月1日起 |
对小微企业免征。 |
92 |
拖拉机登记证费 |
农业部门 |
财税〔2014〕101号 |
2015年1月1日起 |
对小微企业免征。 |
93 |
拖拉机驾驶证费 |
农业部门 |
财税〔2014〕101号 |
2015年1月1日起 |
对小微企业免征。 |
94 |
拖拉机安全技术检验费 |
农业部门 |
财税〔2014〕101号 |
2015年1月1日起 |
对小微企业免征。 |
95 |
拖拉机驾驶许可考试费 |
农业部门 |
财税〔2014〕101号 |
2015年1月1日起 |
对小微企业免征。 |
96 |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
农业部门 |
财税〔2014〕101号 |
2015年1月1日起 |
对小微企业免征。 |
97 |
渔业船舶登记(含变更登记)费 |
农业部门 |
财税〔2014〕101号 |
2015年1月1日起 |
对小微企业免征。 |
98 |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收费 |
质监部门 |
财税〔2014〕101号 |
2015年1月1日起 |
对小微企业免征。 |
99 |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费 |
质监部门 |
财税〔2014〕101号 |
2015年1月1日起 |
对小微企业免征。 |
100 |
标准物质定级证书费 |
质监部门 |
财税〔2014〕101号 |
2015年1月1日起 |
对小微企业免征。 |
101 |
国内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批准证书费 |
质监部门 |
财税〔2014〕101号 |
2015年1月1日起 |
对小微企业免征。 |
102 |
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费 |
质监部门 |
财税〔2014〕101号 |
2015年1月1日起 |
对小微企业免征。 |
103 |
计量考评员证书费 |
质监部门 |
财税〔2014〕101号 |
2015年1月1日起 |
对小微企业免征。 |
104 |
计量考评员考核费 |
质监部门 |
财税〔2014〕101号 |
2015年1月1日起 |
对小微企业免征。 |
105 |
计量授权考核费 |
质监部门 |
财税〔2014〕101号 |
2015年1月1日起 |
对小微企业免征。 |
106 |
环境监测服务费 |
环保部门 |
财税〔2014〕101号 |
2015年1月1日起 |
对小微企业免征。 |
107 |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费 |
新闻出版部门 |
财税〔2014〕101号 |
2015年1月1日起 |
对小微企业免征。 |
108 |
森林植物检疫费 |
林业部门 |
财税〔2014〕101号 |
2015年1月1日起 |
对小微企业免征。 |
109 |
林权勘测费 |
林业部门 |
财税〔2014〕101号 |
2015年1月1日起 |
对小微企业免征。 |
110 |
林权证工本费 |
林业部门 |
财税〔2014〕101号 |
2015年1月1日起 |
对小微企业免征。 |
111 |
已生产药品登记费 |
食药部门 |
财税〔2014〕101号 |
2015年1月1日起 |
对小微企业免征。 |
112 |
药品行政保护费 |
食药部门 |
财税〔2014〕101号 |
2015年1月1日起 |
对小微企业免征。 |
113 |
生产药典、标准品种审批费 |
食药部门 |
财税〔2014〕101号 |
2015年1月1日起 |
对小微企业免征。 |
114 |
中药品种保护费 |
食药部门 |
财税〔2014〕101号 |
2015年1月1日起 |
对小微企业免征。 |
115 |
新药审批费 |
食药部门 |
财税〔2014〕101号 |
2015年1月1日起 |
对小微企业免征。 |
116 |
新药开发评审费 |
食药部门 |
财税〔2014〕101号 |
2015年1月1日起 |
对小微企业免征。 |
117 |
星级标牌(含星级证书)工本费 |
旅游部门 |
财税〔2014〕101号 |
2015年1月1日起 |
对小微企业免征。 |
118 |
A级旅游景区标牌(含证书)工本费 |
旅游部门 |
财税〔2014〕101号 |
2015年1月1日起 |
对小微企业免征。 |
119 |
工农业旅游示范点标牌(含证书)工本费 |
旅游部门 |
财税〔2014〕101号 |
2015年1月1日起 |
对小微企业免征。 |
120 |
水土保持补偿费 |
水利部门 |
闽价费〔2015〕1号 |
2014年12月3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止。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一)建设公益性的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服务设施、孤儿院、福利院、防洪等工程项目的;(二)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的;(三)按照相关规划开展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田间土地整治建设和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建设的;(四)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的;(五)建设军事设施的;(六)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开展水土流失治理的;(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其他情形。 |
说明 |
本表“序号”为《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清单》“二、减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中的延续序号。 |
五、暂停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序 号 |
收费项目 |
收费部门 |
文件依据 |
执行时限 |
备注 |
1 |
石油(天然气)勘查、开采登记费 |
国土资源部门 |
财税〔2014〕101号 |
2015年1月1日起 |
闽价通告〔2014〕20号文件中的“石油(天然气)勘查、开采登记费,矿产资源勘查登记费,采矿登记费”收费项目所涉及的收费规定同时暂停执行。 |
2 |
矿产资源勘查登记费 |
国土资源部门 |
财税〔2014〕101号 |
2015年1月1日起 |
|
3 |
采矿登记费 |
国土资源部门 |
财税〔2014〕101号 |
2015年1月1日起 |
|
4 |
企业注册登记费 |
工商部门 |
财税〔2014〕101号 |
2015年1月1日起 |
闽价通告〔2014〕20号文件中的“企业注册登记费,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收费项目所涉及的收费规定同时暂停执行。 |
5 |
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 |
工商部门 |
财税〔2014〕101号 |
2015年1月1日起 |
|
6 |
工业产品许可证审查费 |
质监部门 |
财税〔2014〕101号 |
2015年1月1日起 |
闽价通告〔2014〕20号文件中的“工业产品许可证审查费”收费项目所涉及的收费规定同时暂停执行。 |
7 |
出口商品检验检疫费 |
检验检疫部门 |
财税〔2014〕101号 |
2015年1月1日起 |
闽价通告〔2014〕20号文件中的“出口商品检验检疫费”收费项目所涉及的收费规定同时暂停执行。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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