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水路运输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021-05-06 15:51 阅读人数: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决定对《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水路运输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泉政文〔2017150号)进行修改,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当提高新增运力奖励门槛。将鼓励企业新增运力中的船龄限制,由15年(含)以内调整为10年(含)以内。 

  二、调整企业运力规模奖励基数。将20161231日的运力情况调整为20201231日的运力情况。 

  三、调整政策限制性条款。企业或企业法定代表人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或涉黑涉恶的,不得享受该政策。 

  四、调整文件有效期。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1231日,202111日起至本意见公布之日符合本意见条件的奖励或补贴,按本意见执行。 

  五、《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水路运输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根据本通知作出相应修改(修改后的版本详见附件)。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水路运输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泉政文〔2017150号)同时废止。 

    

  附件: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水路运输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泉州市人民政府 

 2021年4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水路运输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交通强国、海洋强国的决策部署,落实《交通运输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大力推进海运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交水发〔202018号),持续推动我市水运企业在现有基础上做大做强,促进水路运输业高质量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鼓励企业新增运力  

  我市水路运输企业新增(不含泉州市域内过户)船龄在10年(含)以内并在我市入户、自有并合法经营的5000载重吨及以上的船舶,每载重吨给予一次性奖励100元。  

    自有船舶是指水路运输经营者将船舶所有权登记为该经营者且归属该经营者的所有权份额不低于51%的船舶;融资租赁的船舶也视为自有的船舶运力,融资租赁的船舶所有人应为有权主管部门(金融、商务、税务等部门,下同)认定的融资租赁机构,经营人为在我市注册的水路运输企业。  

  二、促进企业规模发展  

  (一)我市水路运输企业总运力规模新达到10万载重吨及以上的,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每增加5万载重吨的,再奖励70万元,每家企业累计奖励总金额不超过350万元。水路运输企业总运力规模已达到10万载重吨及以上的,每增加5万载重吨给予一次性奖励70万元,每家企业累计奖励总金额不超过350万元。  

  (二)由我市两家(含)以上(运力规模均为未达到10万载重吨)水路运输企业通过兼并重组运力规模达到10万载重吨及以上的新企业,给予新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新企业在重组后运力规模基础上每增加5万载重吨给予一次性奖励70万元,每家新企业累计奖励总金额不超过350万元。  

  三、实施船舶贷款贴息  

  (一)水路运输企业在我市新增(不含泉州市域内过户)5000载重吨及以上、船龄在5年(含)以内且符合交通运输部公布的节能减排标准的自有船舶所实施的项目贷款利息补贴(贷款款项必须用于建造或者购置完工船舶的实际支出),按照年贷款利息的20%给予补贴,单艘船舶累计补贴不超过500万元。利息补贴以实际利息为计算基数,但实际利率高于当年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按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为计算基数。  

  (二)融资租赁的利息补贴参照贷款利息补贴执行。融资租赁的船舶必须是在政策期间内新建成的自有船舶。融资租赁服务必须由有权主管部门认定的融资租赁机构提供,其中,融资租赁机构与承租方就同一标的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必须明确约定融资金额及利率。 

  (三)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在泉金融机构要把水路运输业列入信贷支持重点,并加强与水路运输业融资担保公司的合作,积极为符合条件的企业、船东提供各类授信及其他优质便捷的金融服务。要建立水路运输企业信用评价体系,鼓励金融机构扩大水路运输企业的信贷规模。要根据水路运输业投资量大、周期长等特点,调整信贷结构,创新金融产品,积极开发手续简便、风险较低的融资品种,为水路运输业发展拓宽融资渠道,解决发展资金需求。对水路运输企业从泉州地区以外购买运输船舶入籍我市的,金融机构要积极提供融资方便,并根据该船舶的评估价格,尽量按不低于50%60%的比例给予贷款。  

   四、其他事项  

  (一)本意见中所指水路运输企业系在泉州市〔含各县(市、区)、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注册、纳税且经营资质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企业。  

  (二)本意见中所指船舶类型为集装箱船、多用途船、杂货船、散货船、一般干货船(干货船)、油船(包括沥青船)、化学品船、液化气船、木材船、冷藏船。液化气船1立方米按1载重吨换算核定。  

  (三)每艘船舶仅参与一次奖励运力规模计算,以20201231日企业运力规模为基数,并扣除在政策期间企业申请奖励时已注销的船舶。 

  (四)本意见中涉及的奖励项目与我市〔含各县(市、区)、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出台的其他奖励项目重复、类同的,企业可按照就高原则自愿选择申请项目,但不重复享受。  

  (五)获得奖励的水路运输企业需承诺5年(含)内不得将注册地址迁出本市,且5年内运力规模不得低于已获奖励运力规模;企业所属船舶(含享受运力规模奖励的船舶)需落户本市连续时间满5年(含)以上(船舶报废拆解或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除外)。企业或所属船舶未满5年迁出本市的、在承诺经营期内出现低于已获奖励运力规模的,企业需全额退回已兑现的奖励资金。  

  (六)企业或企业法定代表人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或涉黑涉恶的,不得享受该政策。对伪造相关证明,弄虚作假套取奖励资金的企业,一经查实,全额追缴已领取的奖励资金,以后的年度不再受理其申请,造成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七)本意见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配套的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由市交通运输局、财政局联合制定和印发  

   (八)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1231日,202111日起至本意见公布之日符合本意见条件的奖励或补贴,按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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