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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印某对xx省xx州交通运输局行政许可行为的行政复议案
来源:法制司 2020-02-26 15:06 阅读人数:1

  【基本案情】

  申请人:印某

  被申请人:xx省xx州交通运输局

  2000年,xx州xx县xx村招商引资,将xx村一组土地统一由村委会租赁给印某发展特殊养殖基地,并与其签订了无林荒山租赁合同,租期为50年。租赁合同签订后,印某于2001年2月5日与租赁地的相关农户签订了租赁补偿费用付款合同书。其后,印某在租赁地上退耕还林,栽种经济林,开办特养场。2008年9月,印某将特养场转租给唐某组建了某畜牧业有限公司,年租金1.2万元,租期10年。2009年3月21日,xx县林业局依据租赁合同为印某办理了林权证,印某取得554.8亩租赁林地的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及使用权。

  2012年11月2日,xx省人民政府批复同意xx省交通运输厅《xx省省道网规划纲要(2011-2030年)》。2016年4月7日,xx州交通运输局根据某公路建设公司的申请,向某公路建设公司作出同意某高速公路施工许可决定。

  某公路建设公司的高速公路施工项目施工途经印某租赁的林地,需征用其中66.8亩土地,xx县人民政府、某公路建设公司及相关单位与印某就征迁补偿事宜多次进行协商,因分歧巨大,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印某遂向xx省交通运输厅递交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xx州交通局作出的同意某高速公路施工许可决定。

  申请人称:申请人承包了位于xx州xx县邱家坪、青龙山、熊家坡地块,并进行了养殖、林业等生产经营多年。现相关部门拟对该区域进行征地拆迁用于建设某高速公路,给申请人的生产生活造成重大影响。申请人于2017年1月3日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方式获知被申请人于2016年4月7日向第三人作出了某高速公路施工许可。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某高速公路施工许可违法,请求撤销该许可。

  被申请人答复称:相关高速公路路段是xx省人民政府批复的《xx省省道网规划纲要(2011年-2030年)》(x政函〔2012〕309号)“九纵五横三环”中横五线的重要组成部分,是xx州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项目。项目施工许可申请材料情况如下:1.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复情况,省交通运输厅以《关于xx省某段一期土建工程施工图设计的批复》(x交建〔2016〕239号)对该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了批复。2.建设资金落实及审计情况,该项目总投资为63.59亿元,按照xx州政府与xx省交通投资集团签订的高速公路投资协议,项目资金来源为:项目资本金31.7956亿,占总投资的50%,其中由省交投出资35%,省交通运输厅筹资5%,省财政厅从地方政府债券中安排5%,其余资金由项目单位申请国内银行贷款解决。3.征地手续及拆迁完成情况,省国土资源厅对该项目的征地作出了预审备案。项目征地补偿工作已于2016年4月基本结束。建设项目用地手续已上报至国土资源部,尚未批复。4.施工、监理单位确定情况,土建施工的四个建设单位已确定。5.资格预审报告、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编制情况,本项目土建施工和监理都由项目业主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按照招投标法相关规定进行招标,资格预审报告、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已报备。6.质量监督手续办理情况,第三人已经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和《xx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实施细则》的要求提供了完备的材料,并向省交通运输厅工程质量监督局申请和办理了质量监督手续。

  【复议决定】

  复议机关经依法审理,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和《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确认被申请人2016年4月7日对某公路建设公司作出的准予某高速公路施工许可决定违法,同时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被申请人在20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之后,被申请人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书》,决定对该施工项目申请不予许可。

  【本案焦点】

  一、申请人是否有权提出行政复议申请。鉴于印某依据租赁合同取得的林权证真实合法有效,印某对租赁地享有的经营权、林木所有权、使用权等相关权益受法律保护,印某虽非行政许可的相对人,但是批复的某高速公路项目施工途经印某租赁的林地,需征用其土地,对印某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印某有权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二、某州交通运输局作出的准予施工许可决定是否违法。本案中,某公司在申请某高速公路施工许可时,其建设项目用地手续已上报至国土资源部,但尚未批复,也就是说尚未取得国土资源部门关于征地的批复或者控制性用地的批复,其高速公路施工许可不符合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部分条件。某州交通运输局在某公路建设公司的施工许可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作出准予施工许可的决定,违反法律规定的行政许可条件和程序。

  【案件启示】

  相关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该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和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的许可条件和程序,依法作出许可,坚决杜绝未批先建、违法建设等情形。否则,在复议和诉讼程序中,相关批复或许可就有被确认违法、撤销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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