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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解读】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释义 · 第六章 第六十三条
来源:国家宗教局 2018-06-13 15:48 阅读人数:1

    

  第六十三条: 

  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或者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恐怖活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侵犯公私财产等违法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有前款行为,情节严重的,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对其进行整顿,拒不接受整顿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 

    

  本条是关于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以及利用宗教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等,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的规定。 

  对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行为的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的行为,要坚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条等规定,依法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对利用宗教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进行恐怖活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侵犯公私财产等行为的处罚。我国刑法分则对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作出规定,对利用宗教进行上述违法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上述行为还有可能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为此,肇事者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发生上述行为,且情节严重的处罚。本条第二款还规定,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发生第一款行为时,情节严重的,除了按照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外,有关部门还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对其进行整顿。拒不接受整顿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即由民政部门吊销宗教团体的登记证书,由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撤销宗教院校的设立许可,由宗教事务部门吊销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证书,由民政部门吊销宗教院校或宗教活动场所的法人登记证书。 

  (信息来源:微言宗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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