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医保分局,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
现将《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2020年职工医保缴费上下限基数的通知》(闽医保〔2020〕57号)转发给你们,并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2020年职工医保缴费上下限基数的通知(闽医保〔2020〕57号)
泉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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