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医保分局,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各县(市、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各人民武装部政治工作科、保障科,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 现将《福建省医疗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省军区部队文职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办〔2019〕4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结合我市军分区部队实际,将我市军分区部队文职人员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保障对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
附件:闽医保〔2019〕46号--福建省医疗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省军区部队文职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doc
泉州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
泉州军分区政治工作处 泉州军分区保障处
2019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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