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律法规 > 法规规章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政府投资基金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2017-05-08 17:01 阅读人数:1

各设区财政局、发改委、金融办,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经济发展局、金融办,省直有关部门:

为促进政府投资基金健康发展,加大项目投放力度,提高基金使用效率,现将《关于进一步促进政府投资基金健康发展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地可根据本通知精神,制订本地区促进政府投资基金健康发展的具体措施,并将有关情况报送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和省金融办。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金融工作办公室

201753

 

《关于进一步促进政府投资基金健康发展若干措施》

 

一、配强基金管理机构

(一)新设立政府投资基金,原则上需按市场化方式面向全国公开遴选基金管理机构;已设立的政府投资基金,要进一步配强基金管理机构,加强与高水平基金管理机构的合作;基金管理机构既要善于基金运作,又要擅长产业发展,在完成已设立基金的70%资金投放之前,原则上不得募集或管理省内其他政府投资基金。

(二)鼓励各地出台相关政策,吸引优秀基金管理机构在福建省注册落户,对落户福建省的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机构,除按条件享受总部经济政策外,各地可出台更优惠政策措施吸引基金管理机构落地。

(三)加快引入高层次人才充实到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对符合条件入选福建省引进高层次人才(ABC类)的,根据《福建省引进高层次人才评价认定办法》(闽委人才〔20155号)的规定,可一次性给予用人单位25万元~200万元不等的安家补助;按其当年在本地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补助。

 

二、促进各方资金到位

(四)政府投资基金出资可一次或分期筹集到位。分期到位的,首期出资应不少于基金总规模的20%,且应在基金批设后3个月内到位,原则上社会资金应与政府资金按比例同期到位。

(五)对注册设立三个月内社会资金仍没有到位的政府投资基金,由政府投资基金发起部门和基金管理机构进行书面说明;对注册设立半年内社会资金仍没有到位的政府投资基金,约谈政府投资基金发起部门和基金管理机构,发起部门可重新遴选社会出资人或基金管理机构;对注册设立一年内社会资金仍没有到位的政府投资基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注销,原来筹集的政府资金由政府投资基金发起部门负责收回并退回同级财政统筹安排。如需用于其他政府投资基金、设立新的政府投资基金,应按程序报同级政府审批。

 

三、加快项目落地速度

(六)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注册设立后能够较快完成投资、推动项目落地的政府投资基金,给予基金管理机构一次性财政奖励。

(七)按照强化正向激励的原则,自基金获利年度起,对社会资金出资人,按其实际到位比例计算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含代扣代缴),前两年给予60%~80%奖励,后三年给予30%~40%奖励。奖励资金由税收归属地财政安排,涉及省级分成部分,通过年终结算返回市县。

(八)对注册设立三个月内没有项目投资的政府投资基金,同级财政部门、金融办牵头约谈基金管理机构;对注册设立半年内没有项目投资的政府投资基金,发起部门应按市场化方式重新遴选基金管理机构。

(九)建立投资进度阶梯督导机制,省财政厅、金融办牵头对以下情况约谈基金管理机构,并视情况采取相关处置措施:基金总规模20亿元(含)以下且存续期少于5年(含)的政府投资基金,设立一年投资规模低于总规模20%、两年低于50%的:20亿元(含)以下且存续期大于5年的政府投资基金,设立一年投资规模低于总规模20%、三年低于50%的;20亿元以上且存续期少于8年(含)的政府投资基金,设立两年投资规模低于总规模20%、四年低于50%的;20亿元以上且存续期大于8年的政府投资基金,设立两年投资规模低于总规模20%、六年低于50%的。

 

四、优化基金发展环境

(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各级金融工作机构,按规定允许政府投资基金名称中使用基金”“基金管理"“创业投资"“股权投资"等字样,制定工作程序予以落实,并实施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发改、国土、环保、住建、林业等部门对政府投资基金投资项目所涉及的相关审批事项给予优先支持。

(十一)各地、各行业主管部门加快建立基金项目库,并加强与政府投资基金对接,按季度推送有融资意向的项目给基金管理机构;各基金管理机构主动与相关部门衔接,制订项目对接指引,缩短项目对接时间。支持政府投资基金与各类金融机构加强合作,发展投贷联动、投保联动、投债联动等业务模式。

(十二)省财政厅会同省发改委、省金融办建立全省政府投资基金服务平台,通过服务平台发布政策信息、项目需求、共享基金设立和运作情况,进一步优化政府投资基金的区域和行业布局。推动基金管理机构与投资主体、企业项目及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及时有效对接,发挥基金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带动效应。各级财政部门、发改部门和金融办(局)可根据服务平台登记信息对基金进行审查和监管。

 

五、强化工作责任落实

(十三)各地、各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制定细化实施措施和进度安排,落实各项工作。省金融办会同省财政厅、省发改委每年对各相关部门、机构制定措施的实施和执行情况进行督查。

(十四)建立完善政府投资基金信息报送、监测统计及信用信息登记制度,加强基金的考核、监管。

基金管理机构应在季度终了后十日内向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发改部门和金融办(局)报送基金运作情况和财务报表,年度结束后报送基金及基金管理人的年度业务报告、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托管报告,并及时报告投资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各级财政部门、金融办(局)要定期汇总基金运作情况,向本级政府报告并以适当方式通报,促进奖优罚劣。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发改部门和金融办(局)按职责分工定期对基金实现政策目标、政策效果及投资运行情况进行绩效评价,作为政府增资或退出和薪酬激励的重要依据。

建立基金、基金管理人和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并推送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基金、基金管理人和从业人员,将在信用福建"网站统一向社会公布,政府相关部门可依据《福建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65号)等相关规定对其采取惩戒措施。发现明显违反有关政策或以申领财政奖励和税收返还为目的的投资行为,相关基金管理机构三年内不得再参与竞标和管理省内政府投资基金,并责令收回已投资资金,追缴已发放的财政奖励和返还的税收;存在违法违规的,应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十五)健全尽职免责制度,适当提高政府投资基金所投项目的失败容忍度,对决策程序透明、合法合规且因政策变动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等导致项目投资失败或损失的,在考核及绩效考核评估时予以尽职免责。

(十六)上述所指政府投资基金是指按照财政部财预〔2015210号规定,在201511曰以后注册设立的基金。其中,国家发改委对政府出资的产业投资基金的事中事后管理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