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体育局(文体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各直属单位,有关单位:
为更加有力的促进福建省体育竞赛表演业发展,不断壮大体育本体产业,根据《福建省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我们制定了《福建省体育产业专项资金体育竞赛表演业项目资助扶持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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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体育产业专项资金
体育竞赛表演业项目资助扶持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二章
第四条
(一)专项示范原则。重点支持对市、县、区体育竞赛表演具有示范带动作用、专项性强的体育竞赛表演活动。
(二)择优扶持原则。对积极探索社会资本参与体育竞赛表演市场化运作、管理工作到位、资金使用效益较高的体育竞赛表演活动予以优先扶持。
(三)倾斜特色原则。对具有地方特色、有广泛群众参与的体育竞赛表演活动予以适当倾斜。鼓励各地实现“一市一品牌,一县一赛事”的办赛目标。
(四)适时退出原则。对同一赛事,自首次申报年份算起,连续补助原则上不超过五年。
第三章
第五条
第六条
(一)国际甲级赛事补助80-100万元。须满足以下条件:
参赛国家10个以上或参赛国家6个以上且国外参赛队10支以上,央视直播或录播,总投资800万元以上,其中市场开发价值200万元以上。
(二)国际乙级赛事补助50-70万元。须满足以下条件:
参赛国家6个以上或参赛国家3个以上且国外参赛队6支以上,央视或省级媒体直播或录播,总投资300万元以上,其中市场开发价值80万元以上。
(三)全国性赛事补助30-50万元。须满足以下条件:
参赛省份10个以上或参赛省份5个以上且省外参赛队10支以上,中央级或省级媒体直播或录播,总投资150万元以上,其中市场开发价值40万元以上。
(四)海峡两岸传统特色赛事补助20万元。须满足以下条件:
参赛省份5个以上或参赛省份3个以上且省外参赛队6支以上,其中必须有台湾的代表队参加,地方台新闻或网络台直播、录播,总投资100万元以上,其中市场开发价值20万元以上。
(五)地方传统特色赛事补助10万元。须满足以下条件:
赛事历史3年以上(含3年),地方台新闻或网络台直播、录播,总投资50万元以上,其中市场开发价值10万元以上。
第四章
第七条
(三)国外或境外参赛运动员应具有相关证明和参赛队护照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公司企业营业执照或行政事业单位法人代码证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五)本项赛事秩序册;
(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八条
第五章
第九条
第十条
第六章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附件:1.福建省体育竞赛表演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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