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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华侨来闽定居办理工作办法》的通知
来源:福建侨网 2017-06-02 10:40 阅读人数:1

  各设区市外侨办、公安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外侨办、公安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和《国务院侨办、公安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的通知》的精神,规范华侨来闽定居工作,现将《华侨来闽定居办理工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华侨来闽定居办理工作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国务院侨办、公安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的通知》,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华侨认定 

  本规定所称华侨是指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资格,5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视为华侨。 

  中国公民出国留学(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期间和因公出国人员(包括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不被视为华侨。 

  二、申请条件 

  (一)华侨申请来闽定居的,应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在国内累计住满15天。 

  (二)有稳定的生活保障。稳定的生活保障是指有保障申请人正常生活的经济收入(境内工资收入证明或养老金领取证明或不低于3万元存款证明等)。 

  (三)有合法稳定的住所。合法稳定的住所是指申请人或直系亲属(依次申请定居顺序为: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在拟定居地有能够提供房屋产权证明的住房。 

  三、申请和受理 

  本人在国内居留期间确因客观原因无法亲自办理的,可委托直系亲属提出申请,同时提交受托人身份证明、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结婚证、档案资料记载等)和委托书。 

  华侨来闽定居,由拟定居地的县级政府侨务办公室负责受理和初审,设区市政府侨务办公室负责核准。根据各地实际情况,也可由县级政府侨务办公室负责受理和核准,由县级政府侨务办公室负责受理和核准的,一并书面函告县级公安机关。 

  四、提交材料 

  (一)填写完整的《华侨来闽定居申请表》; 

  (二)本人自愿放弃国外居留资格的声明书; 

  (三)二寸正面免冠彩色近照二张(规格为48x33mm); 

  (四)交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其他有效中国旅行证件和复印件; 

  (五)交验国外长期或永久居留证件,或者虽未取得国外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的证件和复印件;以上居留证件均需驻外使领馆的中文认证,无法提供认证的,以国内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代替; 

  (六)原户籍地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国外出生从未在国内落户的华侨,提供本人国外出生证和父母结婚证明原件与复印件(国外出生证应附中国驻外使领馆的中文认证或国内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非中文的结婚证明应附中国驻外使领馆的中文认证或国内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 

   (七)交验拟定居的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和复印件,以及能够保障自己稳定生活的证明和复印件; 

  (八)拟定居的合法稳定住所不是本人所有的,交验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和复印件; 

  (九)申请回国定居之日前一年内在国内累计住满15天的证明材料,已取得国外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的,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2年,提交连续2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的出入境记录;未取得国外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的,提交5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合法居留不少于30个月的出入境记录。 

  五、办理流程 

   (一)审核 

  县级政府侨务办公室受理华侨来闽定居申请后,应认真审查申请材料的完备性及签证情况,查看申请人持有证件是否有签发机关印章及边检验讫章;查看申请人提供的出入境记录是否准确;留存复印件的,由工作人员核对原件确认无误后签章,原件退回。县级政府侨务办公室受理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函送同级公安机关核查。 

  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同级政府侨务办公室的核查函后,查询确定申请人身份;查询申请人是否已具有国内有效的常住户口登记;审核是否符合当地落户条件。县级公安机关应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核查意见并复县级政府侨务办公室。  

  (二)核准 

  设区市、县级政府侨务办公室收到公安机关核查意见后,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准。符合华侨来闽定居条件的,应当签发《华侨来闽定居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定居通知书》,除国家安全等特殊情况外,应书面说明理由。 

  六、落户手续 

  设区市、县级政府侨务办公室核准后,应通知华侨本人或者受委托的国内亲属领取《华侨来闽定居证》。获准定居的华侨应当在《华侨来闽定居证》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持原户籍地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复印件和《华侨来闽定居证》,向拟定居地的公安机关申请办理落户手续,公安机关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落户手续。未在规定时限内向公安机关提出办理落户申请,按自动放弃处理。今后如需办理定居的,按照前述规定可重新申请办理。 

  七、建立定期通报机制。

   设区市或县级政府侨务办公室应定期将华侨回国定居证明核发情况以书面形式通报给同级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收到书面通报后对办理情况进行倒查,发现存在虚假情况的,及时办理户口注销手续,并反馈给同级政府侨务办公室。 

  八、其他 

  (一)本办法由省侨办、省公安厅、省外办负责解释,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有关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福建省侨办、福建省公安厅、福建省外办关于印发<华侨来闽定居办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闽侨侨政〔2013〕32号)同时废止。 

   

  附件:1、华侨来闽定居申请表 

  2、自愿放弃国外居留资格声明书 

  3、华侨来闽定居证 

  4、不予受理定居通知书 

    

  

                          福建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福建省公安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2017年5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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