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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关于提高散居社会贫困归难侨困难补助的通知
来源:福建侨网 2017-02-06 10:04 阅读人数:1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关于提高散居社会贫困归难侨困难补助的通知 

 

闽财行20177 

   

  各有关设区市财政局、外侨办,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外侨办: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2010年省财政厅、省侨办出台《关于做好散居社会贫困归难侨困难补助工作的通知》(闽财行〔2010107号),对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散居归难侨,在落实城乡低保制度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发给100元生活困难补助。考虑到该政策执行多年,物价上涨等因素,经省政府同意,自201711日起,提高散居社会贫困归难侨困难补助的发放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补助对象。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列入精准扶贫建档立卡的散居贫困归难侨。 

  二、补助标准。在落实城乡低保制度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发给的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由原每人每月1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200元,所需经费由省财政和市、县(市、区)财政各负担50%。厦门市散居归难侨生活困难补助资金由厦门市自行解决。 

  三、省财政厅、省侨办2010年印发的《关于做好散居社会贫困归难侨困难补助工作的通知》(闽财行〔2010107号)废止,省级散居社会贫困归难侨生活补助资金的审批、使用、发放程序按《福建省散居社会贫困归难侨生活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闽财行〔201579号)执行。 

  四、对散居贫困归难侨发放生活困难补助,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散居贫困归难侨的关心,对进一步维护侨益、赢得侨心,构建和谐社会具有积极意义,各级财政和侨务部门务必提高认识,采取措施,落实好配套补助经费,切实保证散居贫困归难侨生活困难补助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201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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