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 财政部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来源:交通运输部 2020-03-06 17:10 阅读人数: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财政厅(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9〕45号,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管好、护好农村公路,加快建立农村公路管理养护长效机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重要意义
 
  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四好农村路”建设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重要举措,是适应财税体制、预算体制、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改革和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迫切要求,是推动“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交通强国的重要内容,是支撑服务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满足新时代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需要的重要保障。《意见》聚焦解决“四好农村路”发展中管好、护好的短板问题,对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进行统筹谋划和顶层设计,是新时期指导农村公路发展的纲领性文件,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是一项长期的系统性工程,涉及面广、难度大、政策性强。各级交通运输、财政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深刻学习领会《意见》提出的改革精神、改革部署、改革要求,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深入贯彻落实《意见》要求、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农村公路工作的重点,加强领导、周密组织、积极配合、有序推进,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二、研究制定实施方案
 
  各省级交通运输部门要主动作为,在省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牵头与财政部门共同建立上下协调、部门联动、层层落实的工作机制,积极推动改革实施。各省级交通运输、财政部门要积极推动各省级人民政府对照《意见》要求,因地制宜研究制定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着力补短板、强弱项、抓重点、求实效,明确改革任务落地的时间表、路线图、成果形式,细化工作举措、责任主体、考核问责等内容,确保各项改革任务落到实处。2020年6月30日前要将实施方案抄送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并按要求向社会公开。
 
  三、坚决落实改革重点任务
 
  (一)落实责任,健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系。
 
  《意见》明确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职责,各省级交通运输、财政部门要在省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履职尽责,推动省级人民政府明确省级相关部门和市、县级人民政府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权力和责任清单,加强统筹和指导监督,切实落实县级人民政府主体责任,发挥好乡、村主力作用,充分调动农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
 
  各省级交通运输、财政部门要积极推动省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机制,加强安全和信用管理,强化法规政策和队伍建设;大力推行县、乡、村三级路长制,因地制宜建立健全路长管理责任体系和运行机制;强化管理养护能力建设,优化机构职责配置,完善人才培养吸引和激励保障制度,落实乡级专职工作人员,开发公益岗位;对市、县级人民政府进行绩效管理,建立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考核机制并将考核结果与相关投资挂钩。 
 
  (二)加大投入,强化农村公路管养资金保障。
 
  地方各级财政、交通运输部门要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的筹措、使用和监管工作,细化实化资金政策措施,加大投入力度。在制定改革实施方案时,要结合管理养护需求和资金投入实际明确以下资金保障政策:
 
  1.落实养护工程资金补助政策。继续执行省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补助政策,其中成品油税费改革新增收入替代原公路养路费部分(包括成品油税费改革转移支付的“替代性返还+增长性补助”,以下简称“替代养路费部分”)补助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方式由原来的按里程定额补助(“7351”补助标准)转变为按比例补助。明确“替代养路费部分”不得低于本省改革基期年(2009年)公路养路费收入占“六费”收入的比例,“替代养路费部分”中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资金(省级补助资金与切块到市县部分之和)不得低于“替代养路费部分”的15%,实际高于上述比例的不得降低。同时,应满足《意见》提出的“替代养路费部分”用于普通公路养护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80%,且不得用于公路新建。
 
  2.落实日常养护资金补助政策。省、市、县三级公共财政资金(不含“替代养路费部分”)用于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的总额不得低于以下标准:县道每年每公里10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50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3000元。要根据区域发展水平,明确省、市、县三级公共财政投入的比例。
 
  3.优化养护资金支出结构。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及管理机构运行经费和人员支出纳入一般公共财政预算。2022年起,成品油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用于普通公路养护部分不再列支管理机构运行经费和人员等其他支出。
 
  4.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和日常养护补助政策,应建立与里程、养护成本变化等因素相关联的动态调整机制,原则上调整周期不超过五年。
 
  5.强化资金使用监管。地方各级财政、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资金使用监管,严格防控债务风险,公共财政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按规定对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不断提升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6.拓宽投融资渠道。发挥好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采用资金补助、先养后补、以奖代补等多种方式支持农村公路养护。将农村公路发展纳入地方政府一般债券重点支持范围。按规定用好均衡性转移支付、税收返还等相关政策,积极探索将农村公路相关附属设施等有收益的项目与农村公路养护打包运行,创新资金筹措方式,拓宽资金来源渠道。
 
  (三)创新机制,促进农村公路转型发展。
 
  按照《意见》要求分类有序推动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改革,逐步建立政府与市场合理分工的养护生产组织模式,通过市场化的手段提高养护专业化、机械化水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继续把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放到突出位置,充分发挥群众主观能动性,激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可持续发展的内生动力。
 
  坚持绿色发展,节约集约利用资源,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实现路与自然和谐共生。大力开展“美丽农村路”建设,切实提升路域环境,将交通之美融入村容整体环境美当中。
 
  坚持融合发展,推进农村公路与特色产业、乡村旅游等多元融合。积极拓展农村公路服务功能,为农村公路持续发展注入新动力。
 
  坚持智慧发展,推动运用新技术、新手段赋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加强5G、北斗、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卫星遥感等新技术的应用,不断提升农村公路管理效能和养护水平。
 
  四、加快开展改革试点工作
 
  按照《意见》提出的完善管理养护体制、强化资金保障、建立长效机制等重点改革任务,各省级交通运输、财政部门要结合加快建设交通强国要求,推动省、市、县人民政府围绕试点推荐主题(见附件)积极开展试点创建工作,并遴选部分工作基础较好、典型示范带动性强、推广价值高的试点区(可以省、市、县名义申报,以县为主)向交通运输部和财政部推荐。试点区推荐报告应于2020年4月30日前提交,内容包括试点主题、试点单位、试点内容、预期成效等。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将择优遴选部分推荐试点区加强跟踪指导,并将好的经验做法纳入后续“四好农村路”示范创建工作中。
 
  五、建立健全改革保障机制
 
  (一)健全协同联动机制。
 
  地方各级交通运输、财政部门要积极推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协同联动机制,出台配套政策措施,有序推进《意见》及实施方案落地见效,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主动作为,既要做好具体改革举措推进,又要做好牵头改革任务统筹协调;既要抓好本部门改革,又要加大对地方改革的指导。加强宣传和舆论引导,为深化改革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二)完善考核激励机制。
 
  各省级交通运输、财政部门要推动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纳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绩效考核、五级书记抓乡村振兴考核等,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将考核结果与财政补助资金挂钩,对工作推进情况良好的,给予奖励或增量补助;对工作推进情况较差的,实行约谈、责令整改、扣减补助等措施,充分发挥激励考核“指挥棒”作用。
 
  (三)强化跟踪督导落实。
 
  各省级交通运输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开展督导和评估,跟踪分析改革进展情况,评估改革推进效果,及时研究解决矛盾问题,适时调整政策措施,抓好改革落实,提升改革实效。各省级交通运输、财政部门每年年底前要分别向交通运输部和财政部报送改革进展情况。
 
交通运输部 财政部
 
2020年2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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