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第三批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公开曝光案例(一)
来源:泉州晚报 2020-06-05 09:25 阅读人数:1

  为进一步警醒各生产经营单位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经市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指挥部研究决定,现公开曝光第三批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石狮市通海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违法使用未经检验升降机案

  2020年3月19日,石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特种设备安全检查中发现,石狮市通海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海)经营场所内有1台正在使用的简易升降机,无法提供升降机有效的定期检验报告,涉嫌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即查封该简易升降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升降机,并处罚款人民币3万元。

  谢某平非法营运案

  2020年4月30日,石狮市交通和港口发展局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在石狮市第三中学大门口查获一辆违法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黑车”。经查,驾驶人谢某平未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资格证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根据《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二条之规定,石狮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对谢某平处以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

  福建华星石化有限公司安全设备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案

  2020年4月10日,泉州市应急局执法人员到福建华星石化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查明该公司存在“爆炸危险区内人体静电释放装置不是防爆型”、“储罐爆炸危险区有部分区域(罐顶)散放非防爆工具”和“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王某琴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等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该公司警告,并处以罚款人民币2.5万元的行政处罚。

  泉州市泉港大地石化有限公司界山分公司安全管理人员未经安全考核合格上岗作业、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安全设备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案

  2020年4月10日下午,经泉州市应急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泉州市泉港大地石化有限公司界山分公司进行调查取证,该公司存在“新员工林某顺未经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擅自上岗作业”、“氧气瓶区、充装区及液化气充装区、压缩机房、氦气房可燃杂物较多”、“露天放置的液化气空瓶内残剩部分液化气被太阳直射,存在火灾爆炸危险”和“爆炸危险区的人体静电释放装置不是防爆型”等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对该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3万元的行政处罚。

  福建省中聚物流发展有限公司擅自改装货运车辆案

  2020年5月11日上午,福建省中聚物流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某忠)所属闽C-58713号重型厢式货车被查获,涉嫌违法进行车厢改装。台商交通执法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对该公司处以1.4999万元罚款。

  闽丰渔00788未按照规定配备职务船员案

  2020年04月11日,丰泽区海洋与渔业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开展日常巡查,发现并查明:闽丰渔00788未按照规定配备职务船员和经过专业技术训练的其他船员,违反《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五十条规定,对闽丰渔00788船主作出罚款人民币2.16万元。

  泉州昌荣机械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案

  2020年4月12日,鲤城区应急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泉州昌荣机械有限公司(地址:泉州市鲤城区江南大街1099号,法定代表人:吴某昌)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浇注包耳轴等未定期探伤检查等重大安全隐患,未按照法律法规向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违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5万元的行政处罚。

  泉州市恒通机械配件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案

  2020年4月4日,鲤城区应急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泉州市恒通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地址:鲤城区江南镇上村村,法定代表人:杨某恭)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浇注包耳轴等未定期探伤检查等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未按照法律法规向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违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警告并罚款人民币1.5万元的行政处罚。

  泉州市鲤城区鸿达机械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案

  2020年4月4日,鲤城区应急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泉州市鲤城区鸿达机械有限公司(地址:泉州市鲤城区常泰上塘北路20号;法定代表人:蒋某鹏)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喷漆室未规范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和防爆电气设备设施等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未按照法律法规向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违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对该企业作出警告并罚款人民币1.5万元的行政处罚。

  李某龙雇佣未持有焊工资格证从事特种作业案

  2020年4月15日,鲤城区应急局行政执法人员查明,李某龙雇佣未持有焊工资格证的钟某勇进行气割的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对其给予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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