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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女职工劳动权益保障一体化基地实施方案》
来源: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泉州市妇女联合会 2022-09-30 15:41 阅读人数:1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民法院、妇女联合会,泉州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妇工委,泉州台商投资区民生保障局、妇工委:

  为进一步健全劳动争议多元处理机制,创新女职工合法权益保护工作模式,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提升泉州市营商环境服务水平,拓展“枫桥经验+法律援助”模式,市人社局、市中级法院联合市妇联制定了《泉州市女职工劳动权益保障一体化基地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积极探索,扎实推进,总结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形成女职工劳动权益保障的新路径。

  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泉州市妇女联合会

  2022年5月9日

  泉州市女职工劳动权益保障一体化基地实施方案

  为创新女职工权益保障工作模式,聚焦女职工劳动权益保障和服务基本职能,完善调裁审衔接机制,根据《福建省多元化解纠纷条例》《福建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市中院”)、泉州市妇女联合会(以下简称“市妇联”)决定在泉州妇女儿童活动中心建立泉州市女职工劳动权益保障一体化基地(以下简称“一体化基地”,组织成员名单详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要切实履行好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工作职责,畅通无缝衔接的沟通渠道,构建密不可分的三方联动机制,建立女职工劳动争议调解中心(以下简称“市女职工调解中心”)、女职工劳动仲裁服务工作站、劳动争议仲裁派驻庭、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合议庭等服务阵地,建成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站、反映女职工需求的观察站、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的保障站。

  二、主要任务

  1、普法教育。市人社局在市妇女儿童活动中心设立女职工劳动仲裁服务工作站,公布申请仲裁告知、仲裁流程、仲裁风险提示、联系电话等信息,选派优秀仲裁员进驻工作站不定期驻点,为女职工提供法律咨询、纠纷化解、释法息诉等免费法律服务。

  2、调解争议。市人社局指导市女职工调解中心积极参与女职工劳动争议调解工作,落实先行调解、委托调解,适时培育金牌调解组织。市女职工调解中心调解生效的调解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调解成功的案件,可结合实际引导当事人进行仲裁审查确认。调解不成的案件,市女职工调解中心要及时引导当事人进入仲裁程序,建立仲裁预申请制度,更好为女职工提供“零跑腿”、“网上办”等服务。

  3、法律援助。发挥市妇女援助中心作用,组建劳动法律专家志愿者组成的金牌咨询团队,每周选派专家志愿者值班不少于三天,提供面向女职工的专业化、社会化、人性化法律服务。群众到妇女援助中心求助,可以拨打12338维权热线反映女职工劳动权益保障相关问题,工作人员根据群众需求,帮助预约维权志愿者接访。

  4、仲裁维权。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仲裁委)派驻市妇联劳动争议仲裁庭(设立于一体化基地),将柔性调解与仲裁审理相结合,推进化解纠纷并定期处理市本级女职工权益维护的劳动争议案件,方便女职工就近维权。派驻庭适时举办庭审观摩活动,提升企业、职工、妇工干部、调解员等群体的守法用法水平。

  5、司法维权。全市两级法院成立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合议庭,集中管辖、审理涉女职工劳动争议案件,坚持“快立、快审、快执”,及时有效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提升审判工作水平,延伸审判职能,切实将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

  6、心理咨询。对于需要心理疏导的困难女职工,市妇女援助中心可引导其申请长期心理辅导和干预,帮助女职工疏解精神压力,走出阴霾。

  三、工作制度

  (一)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建立定期联系、联合调处、协调配合的沟通机制,定期通报、交流女职工劳动争议调处工作,合力推进全市女职工权益维护工作有序开展。积极探究和把握裁审衔接工作规律,建立健全裁审受理范围一致、裁审标准一致、裁审程序有效衔接的新规则新制度,推进女职工劳动争议多元化解机制建设。

  (二)建立信息互通机制。建立健全女职工调解中心、市中院、市仲裁委信息互通机制。建立劳动争议预警制度,如遇矛盾激化、重大敏感、人数众多、越级上访等情况,应及时进行信息交换;共同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必要时互邀对方协助调解,不断完善预防调解的政策措施。每季度最后一个月15日前应互相交换当季度涉及女职工的劳动争议案件、调解案件数量等信息。

  (三)建立指导培训制度。通过开展业务培训、案件探讨、协作调解、旁听案件审理等方式,加强对调解员的日常业务指导,不断提高调解工作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调解技巧。要从女企业家联谊会、社区等单位和组织聘请精通调解工作、善于沟通、亲和力强的同志担任“劳动争议特邀调解员”,参与涉女职工权益劳动争议案件调解。对热心调解工作,业务能力强的妇工干部或调解员,符合仲裁员资格条件的,经仲裁员聘前培训合格的,市仲裁委可视工作需要聘为兼职仲裁员。

  (四)建立联动受理制度。女职工向市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时,可同时向市妇女援助中心提出法律援助服务申请,由市仲裁委推送至市妇女援助中心。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市妇女援助中心指派法律援助律师,帮助女职工与用人单位协商调解,提供免费法律援助。女职工到市妇女援助中心寻求法律援助的,可同时提供《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由援助中心代收申请材料后推送至市仲裁委;经市仲裁委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进入仲裁立案审理程序。在发生重大劳资纠纷群体性事件时,法院提前介入,与人社部门共同指导妇女援助中心开展调处活动或引导当事人依法进行仲裁、诉讼,避免矛盾激化。

  (五)建立速调速裁制度。市仲裁委做到“快收快立”,开通“女职工劳动保护案件便捷窗口”,实现申请仲裁最多跑一趟;对符合要求的仲裁申请,当天受理、当天立案;对跨区域的案件,接收仲裁申请材料,经初步审查后,立即移送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处理。市妇女援助中心对女职工法律服务工作实现“应援尽援”,推行“即办制”,原则上女职工申请当日完成援助受理、审查和指派程序;同时,对特殊案件当事人和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推行“预约办理”或“上门办理”。女职工法律援助律师提前介入调解,落实案前、庭前、庭中、庭后全流程调解模式。简单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一般在30日内审结;案情复杂的,应在45日内审结。全市两级法院坚持涉女职工劳动争议案件“快立、快审、快执”,坚持繁简分流,尽量缩短审理周期,提升审判质效,及时有效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

  四、职责分工

  主动靠前开展工作,加强对全市女职工劳动争议调裁审工作的统筹协调,密切部门间协作配合,充分发挥整体合力,妥善处理涉女职工劳动争议纠纷,依法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一)市人社局:发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制度优势,在受理女职工申请仲裁时与女职工法律服务实行同步。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裁衔接有关规章制度,指导市女职工调解中心、劳动仲裁服务工作站、派驻庭的建设工作,依法调处劳动争议,加强仲裁审查确认,提高劳动仲裁便民化服务的效能。

  (二)市中院:加强审判专业化、队伍职业化建设,指导全市两级法院及时受理并依法审理涉女职工劳动争议案件。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建立社会广泛参与的劳动争议多元调解机制。加强对妇联调解工作的业务指导及司法确认。

  (三)市妇联:加强女职工维权服务机制建设,以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为重点,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解中心、妇女援助中心、劳动仲裁服务工作站、派驻庭,源头参与女职工劳动争议案件调处工作。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市女职工合法权益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宣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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