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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
泉州市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 www.quanzhou.gov.cn  2015-08-03 16:13  来源:福建老龄网  阅读人次:1  【字体:

各设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宣传部、发改委、科技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委)、农业局、商务主管部门、文化局、卫生计生委、新闻出版广电局、体育局、林业局、旅游局、工会、民航相关单位、老龄办,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管委会)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全国老龄办发[2013]97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闽政[2014]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全省老年人优待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老龄工作方针,发挥政府在政策制定、督促检查、示范引领方面的作用。坚持因地制宜,积极推进;突出重点,适度普惠;统筹发展,和谐共融原则。2015年,老年人优待项目基本覆盖老年人日常生活的各个方面。2020年,实现优待工作管理进一步规范,优待项目进一步拓展,优待水平进一步提升,老年人过上更加幸福的小康生活。

二、优待对象和项目

优待服务的基本对象为本省6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重点为特困供养人员(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中的老年人、城乡低保老年人、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优先考虑高龄、失能、失独等困难老年群体的特殊需要,逐步发展面向老年人的普惠性优待项目。

(一)政务服务优待

1.各级各有关部门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和公共服务政策时,应对老年人予以适度倾斜,确保老年人所享受的社会保障、社会福利、社会服务水平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相适应。

2.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结合实际,逐步建立高龄津贴制度。全省80周岁以上老年人,可享受高龄津贴待遇。其中,百岁及以上老年人长寿营养补贴,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老年节期间,省政府为百岁及以上老年人发放慰问金,每人每年1000元。所需资金按现行渠道解决。在核定低保、低收入等困难对象时,高龄津贴及慰问金不计入家庭收入。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适时提高高龄津贴额度。

3.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要在保障特困供养人员中的老年人服务需求的基础上,优先照顾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失独、高龄老年人。

4.70周岁及以上的城镇特困供养人员中的老年人需要由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提供日间生活照料服务的,可享受政府购买服务。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时,对老年人已享受的各种补贴不得冲减。

5.推动农村互助养老,为空巢老人提供助餐服务。有条件的农村可结合“农村幸福院”建设,依托乡村老年组织,采取自愿申请、相互帮助、志愿者服务等方式,由老年人自愿搭伙,解决空巢老人等做饭难问题。已经成立农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的,食堂设备、设施经费可从每年的运营补贴中支出,同时酌情提供水电费用补贴。

6.有关部门在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等住房保障制度时,要照顾符合条件的老年人,优先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进行危旧房屋改造时,优先帮助符合条件的老年人进行危房改造。

7.政府有关部门在办理房屋权属关系变更等涉及老年人权益的重大事项时,应依法优先办理,并就办理事项是否为老年人的真实意愿进行询问,有代理人的要严格审查代理资格。

8.免除农村老年人兴办公益事业的筹劳任务。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同意,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养老,纳入湿地保护体系及其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的除外。

9.政府有关部门要完善老年人社会参与方面的支持政策,充分发挥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科技专家担任企业申报的科技计划项目负责人,年龄可放宽至65周岁。

10.社区(村)老年组织应当协助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展为老年人服务的互助和志愿活动,通过邻里守望、组织低龄健康老年人对高龄、空巢、失能老年人进行帮助。

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对基层老年组织主要负责人提供劳务补贴。

11. 特困供养人员中的老年人和城乡低保老年人去世,其殡葬基本服务费予以免除

(二)卫生保健优待

1.医疗卫生机构要优先为辖区内65周岁以上常住老年人免费建立健康档案,每年至少提供1次免费体格检查和健康指导,开展健康管理服务。定期对老年人进行健康状况评估,及时发现健康风险因素,促进老年疾病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并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积极开展老年疾病防控的知识宣传,开展老年慢性病和老年期精神障碍的预防控制工作。开展全科医生或乡村医生签约服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以老年人为优先服务重点人群,为其签订服务协议。

2.鼓励设立老年医院,加强老年护理院、老年康复医院建设,有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设立老年病科。

3.医疗机构应为老年人就医提供方便和优先优惠服务。通过完善挂号、诊疗系统管理,开设专用窗口或快速通道、提供导医服务等方式,为老年人特别是高龄、重病、失能老年人诊疗提供便利条件。

4.鼓励各地医疗机构减免老年人普通门诊挂号费和贫困老年人诊疗费。提倡为老年人义诊。建立老年心理咨询热线的部门或单位,要创造条件为老年人提供免费心理咨询服务。

5.倡导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之间建立业务协作机制,开通预约就诊绿色通道,协同做好老年人慢性病管理和康复护理。鼓励以多种形式探索中医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合作的新模式,进一步发挥中医药在老年养生、预防保健、康复等方面的特色优势。探索推进面向养老机构的远程医疗服务试点,为老年人提供便捷、优先、优惠的医疗服务。

6.支持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申请纳入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范围。

7.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重度残疾人、在乡重点优抚对象、革命“五老”人员中的老年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个人应缴纳的资金,由医疗救助基金或政府帮助解决。

8.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老年人应当给予资助、补助。

(三)生活服务和交通出行优待

1.老年人在领取养老金、结算医疗费和享受其他物质帮助时,在社区领取的,各社区应当为老年人提供便利,实行一站式服务。鼓励和引导公共服务机构、社会志愿服务组织优先为老年人提供服务。

2.鼓励专业性中介组织、社会团体或机构等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居家养老服务,积极发挥其为老年人服务的作用。

3.推广建设老年应急呼救“一拨通”服务平台的服务模式,根据老年人的需求,开展专门人员上门服务业务,逐步扩大服务的规模和范围。政府兴办或扶持的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化呼叫机构,对贫困老年人免收服务费。

4.扩大专业服务老年人范围,提升服务水平。融入社工理念与社工方法。由社工或助老服务员定期走访空巢老人、高龄老人以及患病、残疾、经济困难等特殊老人群体,缓解和疏导部分老人由于社会角色转变、生理衰老、家庭关系问题等原因引发的心理压力,帮助他们解除心理障碍,实现心理健康,并填写访视情况表进行存档。

5.城市公共交通、公路、铁路、水路和航空客运,要为老年人提供便利服务。交通场所和站点应设置老年人优先标志,设立等候专区,根据需要配备升降电梯、无障碍通道、无障碍洗手间等设施。对于无人陪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给予特别关照。省内各机场 ,应制定老年人航空出行在乘机、登机、到达、行李服务等方面优待措施。

6.城市公共交通工具应为老年人提供票价优惠,70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乘坐市内公交车。有条件的地方,65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乘坐市内公交车,并逐步覆盖全体老年人。鼓励政府承保“老年人免费乘车意外伤害保险”。

7.倡导老年人投保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公司对参保老年人应给予保险费、保险金额等方面的优惠。

8.公共交通工具要设立不低于坐席数10%的“老幼病残孕”专座,并设置明显标志。其他乘客应为他们让座。铁路部门要为列车配备无障碍车厢和座位,对有特殊需要的老年人订票和选座位提供便利服务。

9.严格执行《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和《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等建设标准,重点做好老年人家庭及居住区、城市道路、商业网点、文化体育场馆、旅游景点等场所的无障碍设施建设,优先推进坡道、电梯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设施改造。风景名胜区、城市公园游览设施要在全面设置无障碍设施的同时,配备老年人出行辅助工具。

10.公厕应配备便于老年人使用的无障碍设施,并对老年人实行免费。

(四)商业服务与文体休闲优待

1.各地要根据老年人口规模和消费需求,合理布局,发展社区商业网点。鼓励社区连锁零售企业实行跨行业、跨业态资源整合,方便老年人在一家商场中能够得到多种服务。有条件的商场、超市都应设立老年用品专柜。

2.饮食服务网点、日常生活用品经销单位,以及水、电、燃气、通讯、电信、邮政等服务行业和网点,要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便利和优惠服务。

3.金融机构应为老年人办理业务提供便捷服务,设置老年人取款优先窗口,并提供导银服务,对有特殊困难、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特需服务或上门服务。鼓励对养老金客户实施减费让利,对异地领取养老金的客户减免手续费。对办理转账、汇款业务或购买金融产品的老年人,应提示相应风险。

4.新建的城区、居民小区应当将老年公寓、老年活动场所设施建设列入规划、统筹安排。旧居民小区应积极整合资源,创造条件为老年人生活、休闲、健身提供方便。

5.常住人口在300人以上的行政村或自然村,都应当提供主要供老年人使用的纳凉点和晨晚练点。

6.各级各类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老年体育中心等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向老年人免费开放。已开放文物保护单位对老年人免费或减半收费。

7.公共文化体育部门丰富电影放映片源,推荐一批符合老年人观看习惯、喜闻乐见的影片,制定影片服务目录,并建立评价反馈机制;将老年人群体列入农村公益电影放映重点服务范围;鼓励省内电影院线、电影院为老年人提供优惠票价;应当对老年人开展文体活动提供方便和优惠服务。在淡季,对老年文艺、体育团体组织集体活动收费优惠或免费提供场地;在非双休、节假日,对老年人参加体育锻炼给予优惠。提倡体育机构为老年人进行体质测定,为老年人体育健身提供咨询、服务和指导,提高老年人科学健身水平。

8.进一步推进我省老年读物的出版工作力度,在老年读物创作、选题和品牌上下功夫。鼓励离退休院士、学科带头人、科技专家和民间艺术家创作原创的老年读物,突出科学性、思想性、通俗性、趣味性。

9.公园、旅游景点应对老年人实行门票减免,鼓励景区内的观光车、缆车等代步工具对老年人给予优惠。

10.老年活动场所、老年教育资源要对城乡老年人公平开放,公共教育资源应为老年人学习提供指导和帮助

(五)维权服务优待

1.各级人民法院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案件,要依法及时受理、及时审判、及时执行。不能书写诉状且委托他人代写有困难的老年人,要为他们提供口头立案。为行动不便老年人提供上门立案。在审理老年人婚姻家庭案件中,依法关注和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2.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起诉讼,需要律师帮助但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依法获得法律援助。对老年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要简化程序,优先受理、优先审查和指派。各地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度放宽经济困难标准,将更多与老年人权益保护密切相关的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补充事项范围,扩大老年人法律援助覆盖面。

3.要健全完善老年人法律援助体系,不断拓展老年人申请法律援助的渠道,科学设置基层法律援助站点,简化流程,为老年人就近申请和获得法律援助提供便利条件。

4.老年人因追索赡养费、扶养费、养老金、退休金、抚恤金、医疗费、劳动报酬、人身伤害事故赔偿金等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司法救助,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

5.鼓励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司法鉴定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免费或优惠服务。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协力推进。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老年人优待工作,健全政府主导、老龄委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各司其职、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志愿者积极参与的工作体制和运行机制。要履行为老年人提供优待的职责义务,积极为老年人提供优待服务。各级涉老主管单位要规范服务,加强管理,督促各优待服务场所、设施和窗口设置优待标识,公布优待内容。有关部门要加强尊老敬老思想教育和道德宣传、老年维权法制教育活动,增强社会成员优待老年人的自觉性,提高老年人自我维权意识和能力。深入推进“敬老爱老助老”主题教育、“敬老文明号”和“老年人维权示范岗”活动,在全社会弘扬孝亲敬老传统美德,进一步营造尊重老年人的社会氛围。

(二)加大投入,落实经费。要建立和完善老年优待工作的投入保障机制,保障老年人优待工作所需经费。各级要建立公共财政补偿机制,对城市公交、殡葬服务等单位承担公益事业和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增加的支出,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确保优待老年人各项规定的落实。要从彩票公益金中安排一定数量的经费用于城乡老年人优待。

(三)监督检查、表彰激励。各级老龄工作委员会负责老年人优待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各级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承担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日常事务管理,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开展监督检查。要进一步发挥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的作用,建立健全信息反馈和监督机制,设立服务和监督热线,依法解决好举报和投诉问题。对拒不执行老年人优待服务政策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建立激励机制。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对在老年人优待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或奖励。各地各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老年人优待服务的具体实施办法。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中共福建省委宣传部    省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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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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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文化厅   省卫生计生委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省体育局  省林业厅  省旅游局

省民航局   省总工会  

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2014 10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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