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413号令),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全省残疾人实行优惠政策的若干规定》(闽政〔1997〕8号)、《关于印发<福建省优待老年人若干规定>的通知》(闽政〔2002〕45号),福建省建设厅、公安厅转发建设部、公安部《关于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乘坐市区内公共交通工具享受与残疾军人同样待遇的通知>》,中共泉州市委、泉州市政府《关于颁发<泉州市拥军优属若干规定>的通知》(泉委综〔1996〕58号),中共泉州市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离休干部社会优待服务工作的通知》(泉委办〔2000〕综17号)和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泉政文〔2006〕412号)精神,为进一步落实各项优待政策,现提出实施细则如下:
一、本实施细则所指的优待对象:60周岁以上老年人、残疾人、现役军人、军休干部。
二、享受优待者须持本人相关有效证件乘车,方可享受优惠。(相关证件:《福建省老年人优待证》、《泉州市离休干部优待证》、《泉州市老干部优待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
三、乘车规定:
(一)优待线路及标准
证件类别 |
优待线路 |
优待标准 |
《福建省老年人优待证》 (60-69周岁,含60周岁) |
1、2、3、4、5、6、7、8、14、15、 17、18、19、20、21、22、23、24、 25、26、27、28、29、30、31、32、 33、35、36、37、38、39、40、41、 44、301、302、303、601、602、 801、802、K1、701 |
享受半价优惠(尾数遇0.25元时,按0.5元收取;0.75元按1元收取;不加收空调费用)。 |
《福建省老年人优待证》 (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 |
同上 |
可免费乘坐 |
《泉州市离休干部优待证》 《泉州市老干部优待证》 |
同上 |
可免费乘坐 |
9、10、11、12、13、16、42、43、 45、46、47、48 |
在中心市区范围内可免费乘坐,超出中心市区按规定购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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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役军人、军休干部 本人有效证件 |
同老年人优待乘坐线路 |
可免费乘坐 |
9、10、11、12、13、16、42、43、 45、46、47、48 |
在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万安街道的基础上,按东面以后渚大桥、洛阳桥为界;西面以四黄、丰洲为界;南面以福厦公路(凤池路<即国道324复线>)为界;北面以朋山洞为界的范围内可免费乘坐,超出该范围按规定购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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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 残疾军人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 伤残人民警察证》 |
同老年人优待乘坐线路 |
可免费乘坐 |
9、10、11、12、13、16、42、43、 45、46、47、48 |
在中心市区范围内可免费乘坐,超出中心市区享受半价优惠(尾数遇0.25元时,按0.5元收取;0.75元按1元收取;不加收空调费用)。 |
(二)享受优待乘车者乘坐公交车时请主动出示证件,未带相关优待证件或使用无效(过期)证件乘车的,应按所乘线路实际的票价购票或自动投币。
(三)身体有病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须有监护人陪同乘车,以免发生意外(陪同人员除政府的有关规定外,均应购票)。
(四)证件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让、转借、涂改,违者予以没收,并按照我司营运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四、凡持有《泉州公交发展有限公司社会监督员》或《泉州公交发展有限公司退休人员乘车证》的乘客,可免费乘坐本公司各公交线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