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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两费的政策解答
泉州市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 www.quanzhou.gov.cn  2013-10-23 17:19    阅读人次:1  【字体:

关于落实两费的政策解答 

  

   

  问:中央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解决拖欠离休干部"两费"问题有什么部署和要求? 

  答:1982年建立干部离退休制度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对老干部工作十分重视。为妥善解决"两费"(离休费、医药费)拖欠问题,确保不再发生新的拖欠,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于2000年12月14日转发了中组部等六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落实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00]61号),提出了采取一次性补发拖欠离休干部的离休费、医药费,建立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保障机制和财政支持机制等重要举措,确保离休干部的离休费按时足额发放,医药费按规定实报实销。 

  问:做好拖欠离休干部"两费"的补发工作,应采取哪些有效措施? 

  答: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报的截止1999年底拖欠的离休干部"两费",由中央财政一次性予以补发。其中,机关事业单位拖欠的费用,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补助地方政府,由地方政府负责补发;企业拖欠的费用,中央财政予以专项补助;并通过各级财政社会保障基金专户拨付给社会保险机构或其他有关部门负责补发。各地要确保中央财政补发的"两费"及时、足额地发到离休干部手中,任何地方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上述工作落实情况,通过舆论和群众进行监督。 

  问:如何建立和完善离休干部离休费保障机制? 

  答:主要抓好三点: 

  1.行政、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离休费由同级财政负担。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通过增收节支、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切实加强管理等措施,在预算中足额安排离休干部离休费,并实行由财政统一集中支付。 

  2.企业离休干部的离休费,凡是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从统筹基金中优先支付,实行社会化发放;尚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负责发放,同级政府也要采取积极措施,确保离休费按时足额发放。 

  3.规范企业离休干部的离休费统筹项目。凡是国家统一规定的离休干部离休费开支项目,要全部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保证足额发放。国家统一规定之外的离休干部离休费开支项目,具体解决措施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问:如何建立和完善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机制? 

  答:主要抓好以下四点: 

  1.企业和原未享受公费医疗的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医药费,实行单独统筹,(即: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之外,专门对离休干部实行的医疗保险统筹形式。)行政单位和原享受公费医疗的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医药费,可维持现行资金渠道不变,也可纳入单独统筹;各地还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采取其他行之有效的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形式。 

  2.离休干部医药费实行单独统筹的筹集水平,一般可按当地上年的离休干部年人均医药费实际发生额,并考虑增减因素确定。具体标准由各地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 

  3.实行单独统筹的行政单位和原享受公费医疗的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医药费统筹资金,按各地确定的筹资标准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安排;企业和原未享受公费医疗的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医药费统筹资金,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或各地确定的筹资标准缴纳,在原渠道列支。离休干部医药费出现超支的,缺口部分经核实后由地方财政帮助解决。 

  4.离休干部的医疗保障,由劳动保障部门统一管理。各地可以参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制定和完善离休干部就诊、用药、报销等具体管理办法,既要保证离休干部医疗待遇,方便离休干部就医,又要加强管理,防止浪费。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确保离休干部医疗待遇的落实和资金的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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