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 | 文件 |
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 | |
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 |
福建省人事厅 | |
福建省教育厅 | |
福建省财政厅 | |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 |
福建省建设厅 | |
福建省民政厅 | |
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 | |
中国建设银行福建省分行 | |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 |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 |
福建省卫生厅 | |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
福建省军区政治部 |
闽军转联〔2001〕7号
关于转发《印发<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
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各设区的市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中央和国家机关在闽单位,各高等院校:
现将《印发<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2001〕国转联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在我省安置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退役金,由省军转部门根据福建省财政厅、人事厅《福建省升级国库统一支付工资暂行办法》(闽财综〔2004〕24号),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与中国建设银行福建省分行签订《国家统一支付工资协议书》,委托建设银行逐月发放。
二、从事个体经营的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发〔2001〕3号)规定,除享受《印发<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2001〕国转联8号)规定的所得税、营业税的优惠政策外,还可比照享受《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和深化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通知》(闽委发〔1998〕9号)规定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有关所得税、营业税的优惠政策;对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经济实体的,我省各金融部门要在贷款上给予积极支持,并根据实际情况在利率上给予不上浮或适当下浮优惠;对在三明、南平、龙岩、宁德等山区市县安置并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取得营业执照后,给予一万元扶持,所需经费由省财政转移支付;对创办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申请开办医疗机构的,在条件具备的前提下予以优先审批,特别是对缺医少药的偏远地区,开办医疗机构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
三、为了加强对自主择业干部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各设区的市可以根据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职能增加情况和实际任务需要,采取适当调整或增加事业编制等办法,充实和加强力量,确保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的落实。
四、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所需住房补贴、医疗保险和安置业务经费按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由安置地同级政府解决。
福建省军队转业干部 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
安置工作领导小组
中共福建省委机构 福建省人事厅
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建设厅
福建省民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
中国建设银行福建省分行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福建省卫生厅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福建省军区政治部
二OO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转发自主择业 转业干部 安置 管理 通知
抄报:国务院军转办,省委、省政府。
抄送:省军区、武警福建总队、省公安厅转业办。
福建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1年12月25日印发
(共印50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