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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员退伍军人接收程序
泉州市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 www.quanzhou.gov.cn  2011-09-28 09:15    阅读人次:1  【字体:

复员退伍军人接收程序

1、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接收程序:

(1)县(市、区)安置部门在收到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的档案后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对符合接收条件的,予以接收。对不符合接收条件的,将其档案退回原部队。

(2)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回到原征集地30天内,持《退伍证》或《士官退役证》和部队出具的行政介绍信等有关手续,到县(市、区)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登记,然后到县(市、区)安置部门报到,凭县(市、区)安置部门出具的证明,到当地公安部门办理落户手续。

2、转业士官接收程序:

(1)省安置部门在收到转业士官的档案后进行审核,对回原籍和符合易地安置条件的转业士官,签发接收通知书;对不符合接收条件的,将其档案退回原部队。

(2)转业士官持省安置部门签发的《转业士官接收通知书》和部队开具的行政介绍信等有关手续,在规定时限内到接收地安置部门报到,并凭县(市、区)安置部门出具的介绍信,到当地公安部门办理落户手续。

3、复员干部接收程序:

(1)省安置部门下达复员干部接收通知到各接收地安置部门。各接收地安置部门按有关规定接收复员干部。

(2)复员干部持省安置部门签发的《复员干部接收通知书》和部队开具的行政介绍信,并携带原户籍证明(易地安置的带原有关户籍资料及父母或配偶户籍证明)及其他有关证件,在规定时限内到接收地安置部门报到。

4、伤残军人接收程序:

(1)由部队派人与当地安置部门联系,确认符合接收条件后当地安置部门予以接收。接收必须在接收地的县 (市、区)安置部门、移交部队和伤残病人本人或受委托的直系亲属“三见面”的前提下,签定协议、办理接收手续,省安置部门负责协调。

(2)省安置办每年将1-4级伤残士兵和1-6级患精神病的义务兵名单下达接收安置地。当地安置部门在确认符合接收条件后,才能予以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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