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由部队派人与当地安置部门联系,确认符合接收条件后当地安置部门予以接收。接收必须在接收地的县 (市、区)安置部门、移交部队和伤残病人本人或受委托的直系亲属“三见面”的前提下,签定协议、办理接收手续,省安置部门负责协调。 (2)省安置办每年将1-4级伤残士兵和1-6级患精神病的义务兵名单下达接收安置地。当地安置部门在确认符合接收条件后,才能予以接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