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残联:
按照省残联 省财政厅《关于0-6岁残疾儿童康复训练补助有关事项的通知》(闽残联康复〔2017〕51号)、《泉州市残联 泉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7-14岁残疾儿童康复训练补助的通知》(泉残〔2016〕99号)要求,申请0-14岁儿童康复救助的残疾儿童,需在已向市残联报备的儿童康复机构进行康复训练。为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市儿童康复机构报备机制,促进儿童康复服务规范有序发展,提升儿童康复服务水平,让残疾儿童能够得到及时的康复救助,现将儿童康复机构报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在本市依法登记成立,批准的业务、经营范围必须明确有残疾儿童康复服务项目。
(二)服务场所设置在安全防范设施齐全的区域内,室内外设置防滑、防撞等安全措施,功能设计、氛围装饰适合残疾儿童生理、心理特点。
(三)配备必要的康复、教育设备和专业的康复治疗师、幼教、特教教师。
不同类别的儿童康复机构还需符合该类别康复机构具体要求(附件1)。
二、申报流程
(一)向辖区县级残联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1、申请报告(含机构基本情况、管理经营情况)、泉州市儿童康复机构报备申请表(附件2)、儿童康复机构从业人员名单(附件3);
2、营业执照/医疗执业许可证/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等;
3、服务场所消防安全相关证明资料。
(二)县级残联初审
县级残联进行初审,将符合报备要求的机构上报市残联复审,不符合报备要求的机构退回申请资料并说明原因。
(三)市残联复审
每年的6月、11月,市残联组织对初审机构进行实地察看,符合条件的,在泉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官方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即通过报备。不符合要求的退回。
三、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区)残联要认真做好机构报备初审工作,严格把关。同时,要加强对已报备机构的监督、指导,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市残联。
(二)已报备机构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取消报备资格:
1、报备资料弄虚作假的;
2、擅自改变机构性质、停业、歇业的;
3、违反康复服务要求、项目实施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
4、造假虚报、违规使用相关项目资金的;
5、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附件:1、各类儿童康复机构报备要求
2、泉州市儿童康复机构报备申请表
3、儿童康复机构从业人员名单
泉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7年6月28日
附件1:
听力言语残疾儿童康复机构报备要求
(试行)
一、基础建设及设备要求
(一)功能用房:
1、使用面积200平方米以上;
2、主要功能用房完备、场所固定、布局合理(包括教室、单训室、律动室、简易测听室等),有适当的活动场地。
(二)收训能力:平均日收训20名以上儿童。
(三)康复、教学设备:
有基本测听设备;配备必要的康复评估工具、康复训练设备;有适合听力、言语残疾儿童的教学设备(例:黑板或白板、播放机、DVD机、电视机、钢琴或电子琴等)、玩教具、图书和挂图、卫生保健设备以及儿童家具生活用具等。
二、业务要求
(一)听力检测:
1、专业人员受过省级以上听力专业技能培训、具备聋康专业知识;
2、在训聋儿都佩戴助听设备;
3、对在训聋儿每半年进行一次听觉康复评估。
(二)康复教育:
1、师生配比不低于1:8;
2、业务主管应具有大专或大专以上学历,教育类或医学类专业,从事听力、言语残疾康复工作一年以上;
3、配备幼教、特教等康复教师,教师应具有幼师毕业或高中以上(含高中)文化程度;并受过省级以上(含省级)的专业培训;
4、配备获得中国聋儿康复研究中心听觉口语法教师认证的康复训练教师;
5、掌握聋儿的基本情况、听力损失和助听器补偿情况,掌握助听器的使用常识(如有接收人工耳蜗植入对象,须掌握相关的知识);
6、制定个别训练计划(一人一计划),每学期进行一次教育康复评估;
7、有完整的业务档案(学期、月、周教学计划及教案);
8、使用国家统一编制的康复教材及幼儿园规范教材;
9、各项规章制度完备。
智力残疾儿童康复机构报备要求
(试行)
一、基础建设及设备要求
(一)功能用房:
1、使用面积200平方米以上;
2、主要功能用房完备、场所固定、布局合理(包括集体教室、个训室、音乐/游戏活动室、感统训练室、生活辅导室等),有适当的活动场地。
(二)收训能力:平均日收训10名以上儿童。
(三)康复、教学设备:
配备必要的康复评估工具、康复训练设备、教学设备(例:黑板或白板、播放机、DVD机、电视机、钢琴或电子琴等)、适合智力残疾儿童的康复教材、玩教具、图书、卫生保健设备以及儿童家具生活用具。
二、业务要求
1、师生配比不低于1:6;
2、业务主管应具有大专或大专以上学历,教育类或医学类专业,从事智力残疾康复工作一年以上;
3、配备康复治疗师,具有医学、心理学、社会学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4、配备特教(幼特)老师,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取得
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教师资格证书,或取得省残疾人康复协会颁
发的智力残疾儿童康复教育教师资格证书;
5、康复训练师能够掌握所训智力残疾儿童的基本情况,制定训练计划,填写训练档案,一人一档,定期进行康复评估;
6、各项规章制度完备。
孤独症儿童康复机构报备要求
(试行)
一、基础建设及设备要求
(一)功能用房:
1、使用面积200平方米以上;
2、主要功能用房完备、场所固定、布局合理(包括教育评估室、集体教室、个训室、音乐/游戏活动室、感统训练室、生活辅导室等),有适当的活动场地。
(二)收训能力:平均年收训20名以上儿童。
(三)康复、教学设备:
配备必要的评估工具、康复训练设备(感觉统合、认知、言语沟通、多感官训练设备)、引导式教育设备、音响设备、适合孤独症儿童的玩教具、图书和挂图及必要的教学(例:黑板或白板、播放机、DVD机、电视机、钢琴或电子琴等)、卫生保健等设备。
二、业务要求
1、师生配比不低于1:6,并按比例配备保育员;
2、业务主管应具有大专或大专以上学历,教育类或医学类专业,从事孤独症康复工作一年以上;
3、配备教育评估人员;
4、配备特教(幼特)老师,教育学、特殊教育学、心理学、社会学等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
5、配备具有医学学历的康复训练师;
6、康复训练师能够掌握所训孤独症儿童的基本情况,制定训练计划,填写训练档案,一人一档,定期进行康复评估。
7、各项规章制度完备。
脑瘫儿童康复机构报备要求
(试行)
一、基础建设及设备要求
(一)功能用房:
1、使用面积150平方米以上;
2、主要功能用房完备、场所固定、布局合理,规格符合一般要求(包括运动疗法、作业疗法、言语治疗训练室等),其中运动疗法室不小于30㎡。
(二)收训能力:平均日收训10名以上儿童。
(三)康复设备:
1、配备能满足日常康复训练需要的康复训练设备(运动治疗设备、物理治疗设备、作业治疗设备、感觉统合训练设备等);
2、有选择地配备音乐治疗设备、语言治疗设备、认知治疗设备、中医传统治疗设备等。
二、业务要求
1、业务主管应具有大专或大专以上学历,医学类或教育类专业,从事肢残康复工作一年以上;
2、配备具有助理医师或以上资格证书的康复医师;
3、依据肢体残疾儿童身心发展特点与规律,结合其身心特殊需要,合理制订康复目标及治疗计划;
4、建立各项业务档案(技术人员业务档案、肢残儿童康复档案一人一档);
5、各项规章制度完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