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残联教就[2015]89号
各设区市残疾人联合会、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
为鼓励用人单位积极安排残疾人就业,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扶残助残工作的意见》(闽政〔2014〕48号)、《关于印发〈福建省扶持残疾人就业创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社〔2015〕21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现将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实施办法明确如下:
一、奖励对象
积极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法律责任,并符合下列条件的用人单位:
(一)非财政拨款单位和非福利企业等残疾人集中就业机构,实际安排就业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1.6%,并且超比例部分实际安排就业的残疾人人数超出1人以上;
(二)按规定申报了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
(三)安排就业的残疾职工应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并有1人以上具有本省户籍;
(四)与残疾职工签订了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了社会保险,月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五)残疾职工有具体的工作岗位且实际在岗。
二、奖励标准
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超过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6%的用人单位,每超额安排1名残疾人,每年给予用人单位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5倍的奖励。
奖励资金核定公式:奖励金额=核定奖励的超额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实际在岗残疾职工数-在职职工总数×1.6%)×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5。其中,核定奖励的超额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只计整数部分,且应等于或小于实际在岗本省户籍残疾职工数;在职职工总数、实际在岗残疾职工数、实际在岗本省户籍残疾职工数的计算时间为上年1月至上年12月;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为上年度标准。
三、申请、审核、审批和发放程序
(一)符合奖励条件的用人单位于每年6至7月间向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同级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福建省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申请表》(见附件1)一式二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仅首次申请时提供);
3.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出具的《福建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审核认定书》复印件(职工总数7人以下的单位不需提供);
4.《残疾职工花名册》(见附件2),本省户籍残疾职工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复印件、《就业创业登记证》复印件;
5.税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单位月缴纳社会保险职工总人数的相关材料;
6.登录“福建12333公共服务网”下载打印并由本人签字的全部残疾职工年度个人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表、通过金融机构向残疾职工支付工资的凭证;
7.非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应提供编制管理部门经费渠道的批文(复印件)或证明。
(二)受理申请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严格审核。根据申报情况,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等相关信息进行比对,必要时对社会保险缴纳情况进行核实,对残疾职工在岗情况进行实地核查。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及时办理退件,并说明原因。符合规定要求的,至少在“残疾人在线”网站上公示一周,公示后无异议的,签署审核意见,报同级残联审批。
(三)受理申请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同级残联进一步确认申报材料内容是否属实,核定超额安排残疾人人数、奖励金额,及时进行审批,并汇总报送同级财政局审定。
(四)市、县(区)财政局根据同级残联的申请,审定奖励资金并拨付至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奖励资金到帐后,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金融机构将奖励资金拨付给经批准的申请单位。
四、监督管理
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资金的预算、申请、拨付、绩效评价、监督管理等按照《福建省扶持残疾人就业创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五、其他事项
(一)符合奖励条件的用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
(二)各级财政、残联等部门要密切协作,优化服务,严格程序,共同做好此项工作,确保每年10月底前将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资金发放到位。
(三)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建立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工作档案,并及时将受理申请、审核、审批、发放等信息录入扶持残疾人就业创业信息管理系统。
(四)本通知由省残联会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福建省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申请表 .doc
2.残疾职工花名册.doc
福建省残疾人联合会 福建省财政厅
2015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