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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泉州市委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泉州市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 www.quanzhou.gov.cn  2009-12-09 16:05  来源:泉州市残联  阅读人次:1  【字体:
 

中共泉州市委 泉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闽委〔2009〕19号),进一步促进我市残疾人事业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着眼于解决我市39万残疾人、近110万残疾人家庭人口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政策扶持、市场推动,坚持统筹兼顾、分类指导,立足基层、面向群众,健全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加强残疾人组织建设和服务体系建设,营造残疾人平等参与的社会环境,缩小残疾人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的差距,让残疾人共享社会文明进步成果,充分发挥残疾人在海西两个先行区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实现残疾人事业与全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切实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
1、促进残疾人就业。依法推进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要带头安置残疾人,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给予一定的政策性补贴。鼓励和扶持兴办福利企业、盲人按摩等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各级政府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采购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的产品和服务。完善资金扶持、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专产专营等残疾人就业保护政策措施,积极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各级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确定一定比例用于安排残疾人就业。对在安置残疾人就业工作表现突出的单位给予表彰奖励。将难以实现就业的残疾人列入就业困难人员范围,享受就业援助相关政策。加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管力度,实行地税征收,部分市级统筹。加强残疾人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让求职残疾人普遍享受到职业培训补贴政策。推进农村残疾人扶贫基地建设,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养业、手工业和多种经营,增加农村贫困残疾人收入,减少残疾人负担。
2、建设残疾人“福乐家园”。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采用公办、民办、联办等多种形式,建立健全以托养为主,融生活技能训练、职业康复、职业培训与教育、工疗、文化娱乐、体育健身、就业训练等为一体的“福乐家园”。以全日制、日间、居家和庇护性就业托养服务为主,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参与,重点解决16~45周岁残疾人对生活照料、康复养护、技能培训、文化娱乐和体育健身的需求。
3、加大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力度。进一步完善分类施保制度,对低保对象中的重度残疾人,在享受原有低保补助的基础上,按城市每人每月50元、农村每人每月30元的标准加发低保金,对低保对象中的一户多残、老残一体等特殊困难人员也要给予适当照顾;对家庭年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00%~130%之间的重度残疾人,或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无固定收入的重度残疾人,均按城市每人每月50元、农村每人每月30元的标准发放困难补助金。要加大对贫困残疾人的扶持力度,多渠道筹集资金,实施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危房改造,逐步解决新增农村贫困残疾人的住房问题。将城市低收入残疾人住房困难家庭纳入城市住房保障体系,对符合当地廉租住房保障标准的残疾人家庭优先提供实物配租。在拆迁安置中,应本着就地、就近、方便的原则,在安置房地段、层次上予以适当照顾;在发放临时补助费、停业补助费时,对贫困、特困残疾人应按规定标准提高20%发给。
4、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政策。完善贫困残疾人临时救助制度,各级政府每年要安排一定经费用于贫困残疾人的临时救助。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城镇残疾职工按照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鼓励并组织城镇个体就业和灵活就业的残疾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落实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补贴政策。帮助农村残疾人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5、大力发展残疾人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完善残疾人社会福利政策,重点做好残疾老人和残疾儿童的福利服务,对无固定收入的重度残疾人、智力残疾人和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疾病的残疾人给予救助,将农村五保供养残疾人、城市“三无”残疾人优先纳入城乡社会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各级政府每年根据福利彩票公益金本级留成情况,划出一定比例支持残联发展残疾人福利事业,并加大对残疾人事业的支持力度,鼓励社会捐赠。慈善总会、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等组织要积极募集资金,更多地开展扶残助残活动。
三、不断加强残疾人医疗卫生服务工作
1、保障残疾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要将残疾人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城乡低保残疾人、重度残疾人作为重点医疗救助对象,纳入当地医疗救助范围,按当地筹资标准,由政府承担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部分。将部分必要的残疾职工康复训练项目逐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做好残疾人参加社会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的衔接工作。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就医,乡(镇)以上医院(卫生院)免收挂号费和注射费,并实行挂号、交费、化验、取药四优先。对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贫困、特困残疾人,持当地残联证明就医,其发生的医疗救治费用除通过上述医保制度按照规定予以报销外,不能报销的床位费、护理费和手术费由县级及县级以上医院分别给予减免35%、35%和25%,并同时启动城乡医疗救助机制。
2、完善残疾人康复服务保障措施。要将残疾人康复纳入国家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内容,2012年实现我市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目标。根据实际把残疾人康复列入为民办实事项目,每年安排残疾人康复专项资金。完善残疾人康复救助办法,对贫困残疾人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适配等基本康复需求给予补贴。卫生部门要将残疾人康复的有关工作纳入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和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内容。二级以上综合医院、中医院要进一步加强康复科软硬件建设。有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建立残疾人康复室,配备康复员和康复训练器械,对残疾人免费提供康复服务,所需经费列入政府购买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范围,实行绩效考核。各地要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强残疾儿童早期干预,对在康复机构进行抢救性康复医疗、训练的贫困残疾儿童给予费用减免或补助。大力开展社区康复工作,推进康复进社区,服务到家庭。
3、加强残疾预防工作。制定和实施我市残疾预防行动计划,建立健全综合性、社会化的减少出生缺陷和残疾预防、控制网络,形成信息准确、方法科学、管理完善、监控有效的残疾预防体系。广泛开展以社区为基础、以一级预防为重点的三级预防工作。普及健康教育和残疾预防知识,提高全民残疾预防意识。开展心理健康教育与保健,注重精神残疾预防。强化安全生产、劳动保护、交通安全和科学救护等措施,有效控制残疾的发生。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建立健全出生缺陷干预体系,做好新生儿筛查和特需人群补碘等工作,减少常见、重大出生缺陷和先天残疾的发生。卫生部门要建立残疾报告制度,加强信息收集、监测和研究。
四、大力发展残疾人教育文化体育事业
1、发展残疾人教育。在基本普及三类残疾人儿童义务教育的基础上,推进残疾儿童学前康复教育,加快发展高中阶段特殊教育;鼓励和支持泉州师院等高校开办特殊教育有关专业,完善特教体系,支持培养、培训特殊教育师资。加大特殊教育经费的投入,各级政府要设立特殊教育专项经费,逐步提高特殊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加强特殊教育教学教研,不断提高特殊教育质量和水平。特殊教育编制问题,按闽委〔2009〕19号文件和上级机构编制部门有关规定执行。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为难以到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中重度适龄残疾少年儿童提供居家教育。孤独症培训学校、聋儿语训机构列入教育系列,特殊教育学校应开设听力语言训练班和孤独症残疾儿童教育训练班,逐步解决重度残疾、孤独症等残疾儿童的教育问题,采取多种措施扫除残疾青壮年文盲。各级各类学校不得拒收和歧视残疾学生,切实保障残疾人接受教育的权利。贫困残疾学生及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和就读中等职业学校期间实行免费教育,对就读高中(包括中专、中等职业教育)的每人每年补助1000元,对就读高等院校全日制教育的每人每年补助2500元,对就读电大、远程等非全日制教育的每人每年补助2000元,对参加自学考试的单科成绩累计每合格5门即可补助1000元。
2、繁荣残疾人文化体育事业。重视、支持残疾人文化事业,组织残疾人开展形式多样、健康有益的群众性文化、艺术、娱乐活动。定期举办全市性残疾人文艺汇演、书画美术作品和工艺品展览。鼓励、支持残疾人文化艺术产品生产和服务残疾人事业的出版物等公益性文化事业。县级以上公共图书馆具备条件的要建立完善盲文及盲人有声读物图书室或服务室。在特校建立残疾人特殊艺术人才培养点,文化部门要在艺术训练器材方面给予帮助。落实全民健身计划,开展残疾人群众性体育健身活动,推进残疾人体育活动进社区,增强体质、康复身心。公共文化、体育设施要对残疾人优惠或免费开放。有条件的县(市、区)要建立一支相对稳定的残疾人运动员、教练员、技术人员队伍,做好残疾人运动员训练管理和比赛工作,落实相关待遇,培养残疾人优秀体育人才。各级政府在安排年度体育彩票公益金时,要充分考虑残疾人体育事业发展需要,加大投入力度。
五、努力改善对残疾人的服务
1、建立健全残疾人服务体系。针对残疾人特殊性、多样性、类别化的服务需求,建立健全以专业机构为骨干、社区为基础、家庭邻里为依托,以生活照料、医疗卫生、康复、心理咨询、社会保障、教育、就业、文化体育、维权为主要内容的残疾人服务体系,为其提供就近、便利服务。公共服务机构要为残疾人提供优先优惠的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残疾人就业、康复和辅助器具服务体系,切实解决服务机构人员、工作经费和相关待遇等问题。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及康复、医疗卫生、教育、就业服务、托养、文化体育等服务设施建设要纳入城乡公益性建设项目,给予重点扶持。确保已建成的综合服务设施运转经费需要。要构建助残信息平台,及时、准确发布残疾人求助和受助信息。
2、大力推进无障碍建设和管理工作。开展创建全国无障碍城市工作,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无障碍建设的法律法规、设计规范和行业标准。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建筑物应按照规定的标准和要求配套建设,并设置国际通用的无障碍标志,已经建成的无障碍设施不合规范的要加快改造。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新建、改扩建工程无障碍设施的设计审查和施工监督,凡不符合设计标准和规范的不予审查通过,未按照要求实施无障碍设施建设的工程不得验收。小城镇、农村地区逐步推行无障碍建设。加快推进与残疾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福利机构、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学校、住宅、社区、公共服务场所和设施的无障碍建设和改造,有条件的地方对贫困残疾人家庭住宅无障碍改造给予补助。规划建设部门要确保规划、设计、施工、监理和验收等各个环节严格执行城市道路、建筑物无障碍规范、规程。交通运输、铁路及城市公共交通要加大无障碍建设和改造力度。公共交通工具要配置无障碍设备,公共停车区要优先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强化对无障碍设施养护使用的日常监督管理。积极推进信息和交流无障碍。公共网站采用无障碍设计,公共机构提供语音、文字提示、盲文、手语等无障碍服务,电视新闻、影视作品和节目加配字幕,市级电视台开办手语新闻节目,县级以上广播电台开设残疾人专题节目。
3、加快发展残疾人服务业。将残疾人服务业纳入公共服务业发展总体规划。依托社区,大力开展为智力、精神、重度以及老年残疾人等提供生活照料、康复养护、技能培训、文化娱乐、心理咨询、体育健身等公益性、综合性服务项目。积极培育专门面向残疾人服务的社会组织,鼓励和发展残疾人居家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残疾人居家护理补贴制度。各级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购买残疾人公共服务办法,对残疾人集中供养、日间照料和各项居家服务给予补贴。鼓励和支持残疾人服务领域科技的研究、引进、应用和创新,扶持残疾人辅助技术和辅助器具研发、生产和推广,促进相关产业发展。
六、持续优化残疾人事业发展的社会环境
1、增强全社会扶残助残意识。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残疾人工作纳入创建“文明城市”、“文明社区”、“文明单位”考评内容,组织好 “全国助残日”、“国际残疾人日”等重大活动。对在社会主义建设中成绩显著的残疾人,予以表彰奖励,授予“自强模范”称号;对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为残疾人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各级新闻媒体要加强残疾人事业宣传,无偿刊播残疾人事业公益广告,宣传残疾人自强模范和扶残助残先进事迹。教育部门要结合中小学德育等课程,开展人道主义、自强与助残教育。结合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扶残助残活动。要在全社会大力弘扬人道主义思想和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倡导“平等、参与、共享”的现代文明社会残疾人观,形成人人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良好社会风尚。
2、落实残疾人特殊工作岗位优惠政策。将各类从事残疾人医疗康复、教育康复人员的职称评定纳入职称评定体系,对盲、聋、弱智等特殊教育学校、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和福利机构的教职工、精神病院的医务人员以及残疾人集中单位的手语、盲文翻译工作人员,要落实特殊岗位津贴政策;对从事特殊教育工作满20年并在特殊教育工作岗位退休的人员,所享受的特殊岗位津贴计入退休费基数。对普通学校中主要承担残疾儿童教育任务的教师给予适当的岗位补助。
3、加强残疾人事业法制建设。认真宣传贯彻执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以及省、市相关法规政策,充分保障残疾人的平等权益,尊重残疾人对相关立法和残疾人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各级人大、政协要加强对残疾人工作的检查、视察工作,定期对残疾人工作和残疾人保障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督查。建立残疾人法律救助体系,做好残疾人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工作。加大对侵犯残疾人合法权益案件的查处力度。
4、推进残疾人事业对外交流工作。拓展国际、国内交流领域,借鉴国内外残疾人事业的有益经验和做法。建立泉台在残疾人工作领域的合作机制和交流平台,积极开展残疾人教育、艺术、文化和体育等方面的交流活动。积极争取国内外和港澳台慈善机构、爱心人士捐款和援助项目,推动我市残疾人扶贫、康复、教育、就业等工作发展。
七、进一步加强对残疾人工作的组织领导
1、健全残疾人工作领导体制。要进一步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的残疾人工作领导体制,党委和政府分别明确一位领导分管、联系残疾人工作,定期听取汇报,认真研究部署。各级人大、政协要适当增加残疾人代表、委员名额。各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要强化职责,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统筹协调有关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方针、政策、法规、规划的制定和实施,监督检查落实情况。各有关部门要将残疾人工作纳入职责范围和目标管理,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切实提高为残疾人提供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的水平。农村基层组织要抓好各项残疾人工作的落实。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并随着国民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增长逐步增加。
2、发挥残疾人组织作用。各级党委、政府要支持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残联”)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开展工作,参与残疾人事业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对残联承办的社会事务和专业服务项目要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增强残疾人和残疾人工作者的参政议政意识,拓宽残疾人组织和残疾人代表民主参与渠道,充分发挥残疾人组织和残疾人代表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中的作用。要加强各级残联建设,健全基层残疾人组织,县级以上的残联理事长不得由其他部门领导兼任;乡(镇、街道)残联配备专(兼)职理事长;乡(镇、街道)残联和村(社区)残协选聘专(兼)职联络员。到2010年,每个村(社区)都选聘1名村级残疾人联络员(专职委员)。按照费随事转的原则,妥善解决残疾人联络员(专职委员)的待遇问题,将其工作补贴或误工补贴经费、教育培训经费按规定纳入当地财政预算。加大培育各类残疾人社会组织力度,县以上残联成立各类残疾人专门协会,并提供必要的活动经费和场所。
3、动员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老龄协会等社会组织要发挥各自优势,支持残疾人工作,扶助贫困残疾人,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在劳模、先进工作者、五一劳动奖章、三八红旗手、五四奖章等评选活动中应关注残疾人代表。广泛动员社会力量,抓好残疾人志愿者队伍建设,建立助残志愿者服务项目库,促进助残志愿服务和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4、加强残疾人工作者队伍建设。选好配强各级残联领导班子,将残联干部队伍建设纳入当地干部队伍和人才队伍建设整体规划,加大培养、使用、选拔和交流力度,从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关心爱护,造就一支恪守“人道、廉洁、服务、奉献”职业道德的高素质干部队伍。落实残联领导干部双重管理规定,地方党委在配备、调整残联领导班子时,要征求上一级残联意见,建立对县(市、区)残联领导班子的考评机制和激励机制。党政机关在干部的选拔、调配和公务员录用中严禁歧视残疾人,对于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的残疾人报考者,招录机关不能以残疾为由拒绝录用。加强残疾人状况调查、监测、统计,重视残疾人事业政策理论研究,依托高校、理论研究机构等建立残疾人理论研究机构,研讨残疾人事业全局性、前瞻性问题,促进残疾人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中 共 泉 州 市 委
泉州市人民政府
2009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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