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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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港澳侨台收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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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批服务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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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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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批服务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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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法》、《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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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服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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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书面审查---核准发证---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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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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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养人 |
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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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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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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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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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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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收养登记收费的通知》[1992]价费字34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国公民和外国人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确立收养关系和解除收养关系,均须向民政部门登记,并缴纳登记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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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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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收养申请手续费20元2、收养证工本费10元3、收养登记调查费2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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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法律权利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人主要享有下述权利:申请权、参与权、了解权、批评、建议权、申诉、控告、检举权、陈述、申辩权、申请复议权、提起行政诉讼权、请求行政赔偿权、抵制违法行政行为权。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相关职能的政府行政部门提起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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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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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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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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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35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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