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除每人一次性给予2000元启动资金扶持外,凡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的,缴费部分按我市上年度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5%给予补贴;自主创业并带动其他残疾人就业的,每接纳1名残疾人就业,按每人每年20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灵活就业和从事自由职业的残疾人凭有效证件或证明,凡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的,其个人缴纳部分按我市上年度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5%给予补贴。所需经费从各县市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列支。具体情况请咨询各县市区残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