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号 | 35050018-CF-010 |
事项名称 | 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占道经营、堆放物料,影响市容的 |
事项类别 | 行政处罚 |
处罚类别 | 罚款 |
法定依据 | 一、《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 (二)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 二、《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可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加倍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五)项 、第十三条规定的,处以100元至1000元罚款; 三、《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其它设施和树干上涂写、刻画、张贴。不得擅自占道摆摊设点、堆放物料或从事其它生产、经营活动。 |
裁量规则 | 轻微在主干道以外占道处100元罚款,多次违反的处200元罚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 一般在主干道占道或屡教不改的处100元或者200元罚款,多次违反的处500元罚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 严重造成严重影响的处1000元罚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 |
法定期限 |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
办理机关 | 泉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责任部门 | 直属大队、开发区分局、台商投资区分局 |
联系电话 | 22562230 |
监督部门电话 | 市效能办:22121027;执法局监察室:289866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