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燃气经营者停业、歇业审核 |
事项类别 | 公共服务事项 |
法定依据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 第二十条第二款 燃气经营者停业、歇业的,应当事先对其供气范围内的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作出妥善安排,并在90个工作日前向所在地燃气管理部门报告,经批准方可停业、歇业。 |
办理条件 | 无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6个工作日 |
办理材料 | 1.燃气停业(歇业)申请表; 2.申报企业《燃气经营许可证》或《福建省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2.保障供气范围内的燃气用户正常用气的措施。 |
事项收费 | 无 |
相关表格 | 无 |
办理机关 | 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 |
责任部门 | 审核审批科 |
办公地址 | 泉州市妙云街160号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公用局窗口 |
办公时间 | 冬季: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 【夏季:上午:8:00-12:00 下午:15:00-18:00 |
联系电话 | 059522132239 |
监督部门电话 | 059522132213 |
受理形式 | 窗口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