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号 | 35050036-CF-022 |
事项名称 | 对粮油仓储单位违反有关粮油储存管理规定的处罚 |
事项类别 | 行政处罚 |
处罚类别 | 警告,罚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
法定依据 |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2009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号) 第三十一条 粮油仓储单位违反本办法有关粮油出入库、储存等管理规定的,由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粮油储存事故或者安全生产事故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
裁量规则 | 粮油仓储单位违反本办法有关粮油出入库、储存等管理规定的,由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粮油储存事故或者安全生产事故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
法定期限 |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
办理机关 | 泉州市粮食局 |
责任部门 | 监督检查科 |
联系电话 | 22380953 |
监督部门电话 | 2237759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