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号 | 35050047-XK-007 |
事项名称 | 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核发 |
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审批类别 | 前置审批 |
法定依据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条 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输始发地或者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 申请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托运人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拟运输的剧毒化学品品种、数量的说明; (二)运输始发地、目的地、运输时间和运输路线的说明; (三)承运人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运输车辆取得营运证以及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取得上岗资格的证明文件; (四)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购买剧毒化学品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海关出具的进出口证明文件。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材料之日起7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办理条件 | 应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或者海关出具的进出口证明文件的企业。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可 |
法定期限 | 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 |
申报材料 | 申请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托运人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拟运输的剧毒化学品品种、数量的说明; (二)运输始发地、目的地、运输时间和运输路线的说明; (三)承运人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运输车辆取得营运证以及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取得上岗资格的证明文件; (四)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或者海关出具的进出口证明文件。 |
事项收费 | 不收费 |
办理机关 | 各县(市、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
责任部门 | 各县(市、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
办公地址 | 各县(市、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
办公时间 | 冬季: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 夏季:上午:8:00-12:00 下午:15:00-18:00 |
联系电话 | 各县(市、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咨询服务电话 |
监督部门电话 | 0595-28018086 |
受理形式 | 书面提交申请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