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号 | 350500126-xk-013 |
事项名称 | 《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
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审批类别 | 前置审批 |
法定依据 | 1.《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2.《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1年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 |
办理条件 | 土地管理部门供地后 |
数量限制 | 无 |
法定期限 | 30个工作日(不含公示、听证、检测、技术论证的时间) |
承诺期限 | 8个工作日(不含公示、听证、检测、技术论证的时间) |
申报材料 | 1.泉州市城乡规划局行政审批申请表原件一份(加盖公章和私章);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一份; 2.办理规划行政审批事项委托书原件一份(加盖公章和私章)及委托代理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提交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图纸原件二份,电子文件一份; 4.土地权属证明复印件一份(土地出让合同、土地证或者不动产登记证复印件一份,另有补充合同的应提供补充合同); 5.重大工程应报市政府研究的,应提供市政府会议纪要; 6.涉及风景名胜区、园林绿化、文物保护、用海、涉河(渠)、用林、湿地保护的,应提供相应的主管部门意见。涉及地质灾害易发区、易燃易爆、生态环境保护等公共安全问题的,应提供相应的评估、论证报告复印件一份。 7.涉及建筑的除提供1-6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①泉州市规划技术性综合审查服务小组出具的《泉州市建设项目规划综合指标审查报告》原件一份、日照分析复核报告原件一份; ②涉及减灾防灾管理的,提供人防部门出具的《关于防空地下室施工图防护设计审核的批复》或《关于同意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的批复》的复印件一份;核发许可证前应提供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凭证。 8.既有住宅申请增设电梯的,应提交建筑结构安全鉴定报告及备案证明,公示情况见证书面证明等(详见泉建设〔2015〕21号文件) 注:所有复印件(均采用A4或A3纸,方案图纸除外)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个人的应签名),并携带原件备核。 |
事项收费 | 收费依据:1.《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闽政〔2002〕53号)第四条; 2.《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文〔2006〕396号)第四条。 收费标准:住宅:一、二、三类区分别征收80元/平方米、60元/平方米、40元/平方米(泉政文〔2006〕396号); 商业(含写字楼):一、二、三类区,分别征收110元/平方米、80元/平方米、50元/平方米(泉政文〔2006〕396号); 工业:一、二、三类区分别征收50元/平方米、30元/平方米、20元/平方米(泉政文〔2006〕396号)。 |
相关表格 | 泉州市城乡规划局行政审批申请表、泉州市城乡规划局办理规划行政审批事项委托书 |
办理机关 | 泉州市城乡规划局 |
责任部门 | 审批科、丰泽分局、鲤城分局、洛江分局 |
办公地址 | 丰泽区东海街道海星街100号东海大厦(市政府旁)泉州市行政服务中心规划局窗口、泉州市丰泽区妙云街与坪山路交叉口丰泽区行政服务中心三楼规划局窗口、泉州市鲤城区打锡街鲤城区行政服务中心二楼规划局窗口 |
办公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延时服务和预约服务时间除外。 【冬季: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夏季: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 |
联系电话 | 22501326 22138815 22132270 |
监督部门电话 | 22132213、22508615、22138825 |
受理形式 | 窗口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