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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风灾后恢复重建,这些可享税费支持政策请收好!
来源:泉州市税务局 2023-08-01 09:00 阅读人数:1

  2023年7月28日上午,台风“杜苏芮”在福建晋江沿海登陆,为响应市委、市政府迅速投入灾后恢复重建号召,帮助纳税人、缴费人最大程度减少损失,现就自然灾害发生后可以享受的税费政策进行梳理,汇编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

  (一)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

  保险公司的赔偿款应先弥补企业发生的损失,如果弥补完企业发生的损失后还有余额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

  (二)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本条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

   二、增值税

  (一)在台风自然灾害中,受损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等的进税项额无需做进项转出。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因此,纳税人因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不属于非正常损失,不需要做进项转出。

  (二)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为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

   三、个人所得税

  (一)个人取得救济金、保险赔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所称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二)对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纳税人,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经纳税人申报,由国家税务总局各县(市区)税务局根据其实际损失程度予以计算,自遭受自然灾害当年起,在3年内按每人每年12000元的限额减免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2.《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闽财税〔2019〕23号)

  (三)个体工商户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规定扣除。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2.《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

  (四)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性慈善事业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四、契税

  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情形。不超过原面积的免征契税,超过原面积的,对超出部分征收契税。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2.《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契税我省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闽财税〔2021〕15号 )

   五、车船税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凭证,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六、房产税

  (一)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免征房产税。

  (二)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困难减免税申请:因风、火、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对上述情形,福建省人民政府或省级财政、税务部门在法律、法规授权范围内已确定具体减免政策或执行口径的,从其规定执行。所称的重大损失是指在扣除保险赔款、个人赔款、财政补助等因素后,损失金额超过上年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总和的20%(含),或超过上年年末总资产账面净值20% (含) 。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2.《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7号)

   七、印花税

  (一)抢险救灾物资运输,凡附有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抢险救灾物资运输证明文件的运费结算凭证,免纳印花税。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0〕173 号)

  (二)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八、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困难减免税申请:因风、火、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对上述情形,福建省人民政府或省级财政、税务部门在法律、法规授权范围内已确定具体减免政策或执行口径的,从其规定执行。所称的重大损失是指在扣除保险赔款、个人赔款、财政补助等因素后,损失金额超过上年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总和的20%(含),或超过上年年末总资产账面净值20% (含) 。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7号)

   九、资源税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2.《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明确资源税我省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闽财税〔2020〕14号)

   十 、社会保险费与非税收入

  (一)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造成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经省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暂缓缴纳一定期限的社会保险费,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暂缓缴费期间,免收滞纳金。到期后,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费。

  【政策依据】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

  (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残保金。

  申请减免缓缴残保金的用人单位应于次年5月持书面申请报告、《福建省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认定书》、《福建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请减免审批表》、遭受灾害有效证明(由新闻媒体、保险公司、政府相关行政部门出具)、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等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财政部门按用人单位所属级次的权限进行审批,并及时将审批结果反馈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数据更新和征缴残保金。

  用人单位申请减免残保金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年的残保金应缴额,申请缓缴残保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

  2.《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福建省残疾人联合会 中国人民银行 福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福建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闽财税〔2015〕41号)

  3.《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福建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福建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闽财税〔2017〕50号)

   十一、延期申报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十二、延期缴纳税款

  纳税人因不可抗力,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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