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开基局长[2018-11-08 10:58:00]

  刚才,通过热线互动,接受了听众朋友的咨询、投诉,很高兴能听到朋友们关于工商工作的真实声音,给予工商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对于朋友们意见建议,我们将结合工作实际加以改进和提高。希望大家一如既往地关注我们的工作,通过各种渠道、形式向我们反映意见和建议(政风行风热线电话是22118706,来信请寄泉州市工商局办公室收)。在消费权益受到侵害,或者发现经济违法行为时,请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我们将真诚地接受大家的监督,依法行政、秉公执法,尽职尽责为民服务。 

  感谢市纠风办、市广播电视台为我们提供了接受监督的渠道,改进工作的平台,宣传工商工作、展示工商形象的“窗口”。感谢大家对工商事业发展给予的支持。谢谢! 

陈开基局长[2018-11-08 10:57:00]

  家用汽车产品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出现转向系统失效、制动系统失效、车身开裂或燃油泄漏,消费者选择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更换或退货。 

  依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二十条。

网友[2018-11-08 10:56:00]

  家用汽车(轿车)什么情况下可以免费更换或退货?

陈开基局长[2018-11-08 10:55:00]

  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限不低于2年或者行驶里程5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计算。但是,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限不低于3年或者行驶里程6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 

  依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七条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限不低于3年或者行驶里程6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限不低于2年或者行驶里程5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计算。

主持人(2018-11-08 10:54:00)

  家用汽车(轿车)三包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陈开基局长[2018-11-08 10:53:00]

  是的,在境内生产、销售的家用汽车适用三包规定。工程、营运等车辆不适用。 

  依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二条 在境内生产、销售的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适用本规定。第四十三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家用汽车产品,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和使用的乘用车。乘用车,是指相关国家标准规定的除专用乘用车之外的乘用车。生产者,是指在境内依法设立的生产家用汽车产品并以其名义颁发产品合格证的单位。从境外进口家用汽车产品到境内销售的单位视同生产者。销售者,是指以自己的名义向消费者直接销售、交付家用汽车产品并收取货款、开具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

网友[2018-11-08 10:52:00]

  只有家用汽车适用汽车三包规定吗?

陈开基局长[2018-11-08 10:51:00]

  2013年10月1日以后购买的汽车享受三包规定。 

  依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经2012年6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50号令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网友[2018-11-08 10:50:00]

  什么时间以后购买的汽车可以享受三包规定?

陈开基局长[2018-11-08 10:49:00]

  自收到商品之日起算。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网友[2018-11-08 10:48:00]

  两个月前买的空调,昨天才收到货,那空调“三包”起算日期是哪天?

陈开基局长[2018-11-08 10:47:00]

  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网友[2018-11-08 10:46:00]

  在美发店里烫发,结果把脖子烫伤了,能要求赔偿吗?

陈开基局长[2018-11-08 10:45:00]

  应当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网友[2018-11-08 10:44:00]

  我半个月前买了一台电冰箱,现在发现冰箱不制冷,商家说“谁主张,谁举证”,我该怎么办?

陈开基局长[2018-11-08 10:43:00]

  不合理,这一条款属于经营者利用格式条款免除了其退换货的法定责任,属于无效内容。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网友[2018-11-08 10:42:00]

  双十一活动期间,有卖家在促销时声称“特价出售,概不退换”,这合理吗?

陈开基局长[2018-11-08 10:41:00]

  可以,《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附则中规定:经营者采用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网友[2018-11-08 10:40:00]

  请问电视购物上销售的商品是否可以依照《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退货?

陈开基局长[2018-11-08 10:39:00]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但对商品完好的标准未加以明确。为此,即将在2017年3月15日实施的《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将一般商品的“完好”界定为商品能够保持原有的品质、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识齐全。还进一步明确了,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的调试不影响商品完好。 

  同时,根据不同行业经营特点和不同类别商品性质,明确了三大类商品“不完好”的判定标准:(一)食品(含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计生用品的必要的一次性密封包装被损坏的;(二)电子电器类进行未经授权的维修、改动,破坏、涂改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指示标贴、机器序列号等,有难以恢复原状的外观类使用痕迹,或者产生激活、授权信息、不合理的个人使用数据留存等数据类使用痕迹的;(三)服装、鞋帽、箱包、玩具、家纺、家居类商标标识被摘、标识被剪或商品受污、受损的。

网友[2018-11-08 10:38:00]

  网络卖家要求退货商品应当完好,那应如何界定商品是否完好呢?

陈开基局长[2018-11-08 10:37:00]

  不可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四加一”情形:(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以及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 

  另外,即将在2017年3月15日实施的《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补充了三类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可以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的商品有:(一)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或者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二)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三)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或者有瑕疵的商品。

网友[2018-11-08 10:36:00]

  听说网络购物后只要不满意,都可以“七天无理由退货”是吗?

陈开基局长[2018-11-08 10:35:00]

  要看商品的完好情况,作为家长也需要承担相应责任。依据《民法总则》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八周岁以上十八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因此,未成年人购物属于“效力待定”行为,是否有效看家长事后追认。但家长对未成年人有监护的责任,对其零花钱来源、掌控以及孩子的教育和管理负有一定责任,不能一味以不知情推卸责任。这种情况下,商品包装完好单据齐全可以退货,如有损毁,无法全额退款,家长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网友[2018-11-08 10:34:00]

  我儿子刚上初中,昨天偷拿自己零花钱买了一台Iphone手机,我能要求退货吗?

陈开基局长[2018-11-08 10:33:00]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经营者未履行义务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违约方式进行处理。

网友[2018-11-08 10:32:00]

  我为孩子在一家英语培训机构报名参加幼儿英语培训,现在培训机构一直没按约定开课,我可以要求退回学费吗?

陈开基局长[2018-11-08 10:31:00]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款。现美容院无法继续提供服务,应该将剩余未消费的金额退还给消费者。

网友[2018-11-08 10:30:00]

  我在美容院预存3000元办了一张美容卡,使用了一段时间,每次消费从卡里扣费,现在美容院开不下去要关门了,我可以要求退还卡里剩下的钱吗?

陈开基局长[2018-11-08 10:29:00]

  根据《民法总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等相关规定,购买的商品出现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以按规定申请退货、换货、修理、赔偿损失等,同时,如果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消费者可要求增加赔偿其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和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网友[2018-11-08 10:28:00]

  购买商品出现质量问题能得到什么赔偿?

陈开基局长[2018-11-08 10:27:00]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商品实际经营者是责任人,网络平台商无法提供实际经营者信息的应当承担先行赔偿责任。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追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网友[2018-11-08 10:26:00]

  消费者通过网络购物,购买产品的质量问题责任人是谁?

陈开基局长[2018-11-08 10:25:00]

  根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鉴定或者检测的费用由主张权利一方当事人先行垫付,也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承担。

主持人(2018-11-08 10:24:00)

  检测或鉴定费用由谁承担?
  
陈开基局长[2018-11-08 10:23:00]

  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网友[2018-11-08 10:22:00]

  我在报纸上看到广告买了一台净水设备,后来发现与商家广告宣传严重不符,该向谁要求赔偿?

陈开基局长[2018-11-08 10:21:00]

  有管辖权的工商部门应当自收到消费者投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投诉人是否予以受理。若受理的,应当在受理消费者投诉之日起60日内终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终止调解。

主持人(2018-11-08 10:20:00)

  消费者向工商部门投诉,要多久有答复?
  
陈开基局长[2018-11-08 10:19:00]

  1)年报对象:上一年度12月31日前在我市注册登记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2)年报时间:今年1月1日至6月30日。 

  3)年报方式:企业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年报通过福建省工商系统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报送,个体工商户年报可以通过“泉州工商登记”微信公众号进行微信年报,也可通过福建省工商系统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报送或直接到辖区工商所报送纸质年度报告。市场主体通过福建省工商系统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报送年报的,需进行身份认证,持有效的CA证书进行身份认证并登录平台报送年报;无CA证书的,可先到所在登记机关申请信息公示联络员备案,通过联络员身份认证后再登录平台报送年报,也可以通过电子营业执照申报。 

  4)如何查询年报是否成功:近年来有发现很多企业申报后没有确认是否申报成功,导致过期发现未年报情况。申报人可以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查询”中输入企业名称或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在“企业公示信息”中查看企业年报年度和年报信息。 

  5)关于年报信息能否修改的问题:企业发现其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但是,年报信息的更正应当在每年6月30日之前完成。更正前后的信息应当同时公示。 

  6)企业年报内容包括: 

  ①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 

  ②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 

  ③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 

  ④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⑤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⑥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 

  ⑦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 

  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信息应当向社会公示,第七项规定的信息由企业选择是否向社会公示。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办发〔2016〕53号)和《工商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统计局关于在企业年报中增加社保和统计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226号)精神,从2017年1月1日起,企业年报中增加以下几个事项: 

  ⑧参保险种类型、单位参保人数、单位缴费基数、本期实际缴费金额、单位累计欠缴金额等5项社保事项 

  ⑨主营业务活动、女性从业人员、企业控股情况(分支机构不填报,私营企业年报中的“企业控股情况”固定为“私营企业”)、分支机构隶属母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仅分支机构填报)等4项统计事项。 

  ⑩农民专业合作社年报中增加与企业相同的5项社保事项和“主营业务活动、女性从业人员、通信地址、从业人数”4项统计事项。

主持人(2018-11-08 10:18:00)

  又快到一年一度的企业年报时间,一些新成立的企业家朋友们对企业年报公示比较不熟悉,能否借此介绍市场主体年报的有关规定?
  
陈开基局长[2018-11-08 10:17:00]

  主要规定是:简单地说,认缴制实际就是公司设立登记时股东只须在章程中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无须象改革前需先行缴付部分出资方可设立。除募集设立的股份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对其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另有规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等26类行业外,其他公司一律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对其等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公司应当将上述信息以及出资缴纳情况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实践中,公众要避免认为“注册资本认缴等于不用缴”、“注册资本认缴制不审查就是对公司、股东没约束,没责任”的误区!注册资本认缴制是不是代表注册资本就不用缴了!认缴了出资,依法就应当按章程规定承担缴足出资的义务,要对其他股东、公司及社会负责。不履责,依法不仅要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甚至还要承担行政乃至刑事责任。 

  改革后虽不登记实收资本,但公司应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自行公示股东(发起人)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以及缴纳情况,供他人查询。

主持人(2018-11-08 10:16:00)

  商事制度改革后实行的公司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尽管实行四年了,还有一些企业不明白,能否具体说明有哪些规定?要注意哪些事项?
  
陈开基局长[2018-11-08 10:15:00]

  “证照分离”改革,就是要求各部门全面梳理、分类处理所有涉及市场准入的行政审批事项,针对不同事项,进行科学归类,分类管理:对于不影响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备充分的市场自由竞争条件、通过行业协会等自治组织能够实现自律管理和行政机关采取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事项,直接取消行政审批,实行行业自律管理;对于监管责任大于审批责任的特定活动管理,采取“宽进严管”措施,直接取消审批后改为备案;对于对暂时不能取消审批,但能够通过事中事后监管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予以纠正且风险可控的行政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对于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和公众建康等重大公共利益的,要优化准入服务,精简审批材料,公示审批事项和程序。 

  去年2月以来,我市以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泉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包括鲤城高新区、石狮高新区两园区)为试点,开展了“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内容、时限与省上一致,共计98项。今年11月10日起,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将在全国范围内对国务院公布的《第一批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具体事项表》106项涉企行政审批事项分别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共计2项)、审批改为备案(共计1项)、实行告知承诺(共计19项)、优化准入服务(共计84项)等四种方式实施“证照分离”改革。 

  此项改革,对于部门而言,并不意味着放松管理,无原则地取消事前审批,而是减少审批、强化监管,要求不是降低而是提高,任务不是减少而是加重。对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的行政审批事项,部门将有针对性地设计后续监管措施;对实行告知承诺的行政审批事项,将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有关材料的,当场办理审批;对优化准入服务的行政审批事项,将针对市场主体关心的难点痛点问题,精简审批材料,公示审批事项和程序,将压缩审批时限、明确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将减少审批环节、科学设计流程,将下放审批权限、增强审批透明度和可预期性,提高登记审批效率。

主持人(2018-11-08 10:14:00)

  能否简要介绍一下“证照分离”改革?
  
陈开基局长[2018-11-08 10:13:00]

  “经营范围勾选制”改革是工商部门结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国家工商总局的新兴行业目录,编制《市场主体经营范围参考目录》并嵌入登记业务系统及全程电子化申请系统,申请人通过全程电子化登记系统办理登记申请经营范围时,直接在目录中自主勾选,申请人选择的范围涉及工商登记的前置或后置审批的,系统还能同步进行提示。通过推行此项制度,不仅促进经营范围的表述标准化,登记机关的核定规范化,部门数据推送的精确化,还使登记申请更加便利,降低市场主体办事成本。 

  目前,《市场主体经营范围参考目录》,可以登录福建省工商局红盾网“网上工商应用平台”,选择“经营范围查询”模块,通过挑选经营范围行业类别或输入关键词等形式,便可自主查找需要的经营范围。 

  申请人申请设立登记及经营范围的变更登记,如属于通过网上申请的直接登录福建省工商局红盾网“网上工商应用平台”的企业登记模块办理市场主体设立或经营范围变更登记,该模块提供了经营范围规范表述的勾选服务,即通过挑选经营范围行业类别或输入关键词等形式查找需要的经营范围,打勾后直接添加,无需手工录入。申请人选择的项目如果涉及前置或后置许可,模块还会提醒此项目涉及前置或后置项目,以方便申请人选择,并达到告知的目的。如果到现场直接申请,建议先行通过前面所说的“经营范围查询”模块先行挑选需要的经营范围,以减少挑选及修改的时间。

主持人(2018-11-08 10:12:00)

  能否介绍一下当前经营范围勾选制改革的做法和要求?
  
陈开基局长[2018-11-08 10:11:00]

  随着营商环境的放宽,越来越多的人试水创业,可当企业无法继续经营时,由于注销程序繁琐、过程漫长等问题,企业申请注销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不高,一些法律意识淡薄、诚信意识缺失经营者甚至放弃办理注销而成为“僵尸企业”。这些“僵尸企业”的长期存在不仅影响政府对市场的判断,也浪费了诸多行政资源。当然,实践中未开业、无债权债务的企业将大量时间、精力耗费在创业发展以外的企业清算上,无疑增加了社会成本。简易注销改革就在这样的背景下应运而生。与普通注销登记不同的是,它简化了注销程序,优化了登记流程,方便了企业申请。开展这项工作,既能提高行政效能,又能保护债权人利益,加快市场新陈代谢,降低创业成本,还有助于政府获取准确市场信息。 

  我局2016年1月在全省率先开展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2017年3月1日起,全国统一全面实行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改革后,第一,流程更少:免除公司制企业清算组备案环节,工商登记只需注销登记一个环节。第二,材料更简:企业免于向登记机关提交清算报告及其确认文件、清算公告、清算组备案证明、分支机构的注销证明、清税证明等材料。第三,方式更新: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公示替代传统报纸公示,公示期45日。第五,责任不减:引入股东对公承诺机制,对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登记,恢复企业主体资格,同时将该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利害关系人还可以通过民事诉讼主张其相应权利。 

  目前改革适用主体为:未开业或者无债权债务的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含分支机构。不适用情形包括1.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2.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3.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的;4.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的;5.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的;6.曾被终止简易注销程序的;7.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需经批准的。 

  需要注意的是: 1.企业简易注销公告发布期满后,申请人务必在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否则公示系统将自动锁定,无法办理简易注销。2.企业可以从提交简易注销公告开始至正式提交简易注销登记申请前主动撤销简易注销公告,撤销后不能再提交简易注销公告及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手续。3.一个企业只有一次申请简易注销的机会。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的软件设计,一个企业只能发布一次简易注销公告,且无法修改,故申请人应确认上传的投资人承诺书及其他信息无误。

主持人(2018-11-08 10:10:00)

  几年来,贵局在全省率先开展探索企业简易注销改革,能否介绍下相关情况?
  
陈开基局长[2018-11-08 10:09:00]

  电子化登记,就是摆脱传统纸质材料束缚,让申请和审批都通过电子化方式实现,推动无纸化办公。早在2016年,工商部门就着手实施企业名称登记便利化改革,申请人只须通过“福建省红盾网网上工商应用平台”填写相关信息,即可无纸化申请并实现名称的“自助查重、自主申报”;名称预先核准通过后,申请人无需到现场领取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即可在全市范围内根据登记管辖规定自主选择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这就是企业登记电子化改革的前期做法,从名称作为突破口。目前,名称的全流程网上申请已经深入人心,全市82.4%以上的名称都通过网上申请。 

  2017年,在前期探索的基础上,按照国务院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的决策部署,工商部门启动企业登记的全程电子化改革,这次的全程电子化登记改革是企业名称登记便利化改革基础上的进一步深化,其目标是实现企业登记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网上审核、网上发照、网上公示、网上归档的全流程、无纸化网上登记模式。改革分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可实现“线上智能化申请,现场便利化登记”,就是网上申报,系统会根据申请人填写的信息自动生成相应的登记文书,比如章程、股东会决议并自动核验申报数据,提交到工商部门审核,申请人按照反馈意见修改材料后打印纸质材料并完成相关人员签字盖章后提交到登记窗口即可当场领取营业执照,目前这种方式适用于公司制企业的设立、(经营范围、住所、营业期限)变更、备案(联络员、清算组备案)及注销登记;第二阶段是全流程电子化登记,适用不涉及前置许可的公司设立登记及联络员备案,申请人可以使用电子营业执照、建设、工行、广发银行U盾、CA证书在线完成主体身份认证后,对申请材料进行电子签名和签章,网上提交工商部门审核通过后,无需提交纸质材料,即可领取纸质或电子营业执照。今年4月,全省首家全流程电子化登记企业落地泉州。 

  除此以外,我局还将全程电子化登记的领域拓展至个体工商户,今年8月在全省率先试点推出个体工商户智能化登记改革,依托手机微信端,按照申报路径简便化、名称选用格式化、经营范围选择标准化、审查核准自动化、身份认证自动化、执照打印自助化、登记全程无纸化的原则进行研发,在全国率先探索“微信申请+直接登记+无人审核+自助打照”模式。截止目前,试点地区的范围已从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拓展至丰泽、晋江等地,接收申请3862件,发照2471户。 

  全程电子化登记改革简化了申报流程,让企业和群众少跑腿、好办事、不添堵,申请人可不受时间和地域的限制,在家即可提出申请,办理工商登记,获取营业执照,从而有效节省了申请人的时间和精力,通过“让信息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实现“一趟不用跑”,这是“互联网+政务服务”的丰硕成果。

主持人(2018-11-08 10:08:00)

  企业全程电子化登记,对于很多企业而言,这个一个新的事物,请介绍电子化登记的基本情况?要怎么办理?
  
陈开基局长[2018-11-08 10:07:00]

  “一口办理”,具体而言就是外商投资企业商务备案与工商登记“一口受理”,是为深化外商投资领域“放管服”改革,构建“互联网+政务”新模式而于今年下半年推出的一项全国性的改革。具体指设立属于负面清单以外无需商务部门审批的外商投资企业,改革前需在工商部门登记后向商务部门备案,改革后,申请人在向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时,应通过“福建工商红盾网点击“网上工商”进入“外资企业登记”,在线一次性填报企业工商登记和商务备案的“单一表格”及资料,工商部门预审通过后向登记窗口提交纸质设立登记申请材料并经登记机关核准后,工商登记及商务备案数据将自动推送给商务部门,申请人无须到商务部门网站填报备案信息,从而减轻了企业负担,也提高了工作效率。 

  需要申请人注意的是,内资企业转外商投资企业,因目前省里系统未改造好,目前无法实行“一口办理”,软件完善后,此类情形也应当通过前述方式进行网上申报。但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的商务部门备案仍按原有的方式办理,即工商部门变更登记后,自行到商务部门网站备案。

主持人(2018-11-08 10:06:00)

  最近常听到“一口办理”的关键词,我想了解一下我市实施外商投资企业商务备案与工商登记“一口办理”的有关情况?
  
陈开基局长[2018-11-08 10:05:00]

  “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是贯彻中央推进供给侧改革决策部署、推进“放管服”的重要内容。这项改革目的就是把将涉及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等有关事项和各类证照,进一步整合到营业执照上,使“一照一码”营业执照成为企业唯一“身份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成为企业唯一身份代码,实现企业“一照一码”走天下。 

  我市在这项改革上的努力是有目共睹的,2014年底在全省率先以石狮为试点探索“三证合办”;2015年,在石狮、晋江和南安等地试行“一照三码”;2015年6月1日起,针对新设企业实行“一照一码”;2015年10月1日,针对存量企业实行“一照一码”;2016年9月,全面实行“五证合一、一照一码”,期间颁发全国首张“两证整合”个体执照2017年7月,我市在全省率先正式启动“多证合一”改革,实现“31证合一”。改革期间进行动态删减调整,调整为“28证合一”;今年6月底,在省层面“31证合一”基础上,通过对先期改革调研和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增加了交通部门4个事项,确定“35证合一”。 

  从最初的三证五证再到多证一照,简化的是数字,节约的是群众宝贵时间。它突出了精简、快速的特点,改革前开办企业需多个部门分别申办证照,提交多份材料,耗时多个工作日,改革后申请一表通、审核一次清、证照一本通,三个工作日内办结,有效提高了行政审批效率,减轻了申请人负担,受到广大企业的普遍欢迎。 

  此次改革后,有以下特点:①一窗受理,数据共享。企业办理相关登记、备案时,相关数据由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负责采集,再推送或公示,其他部门通过信息共享满足管理需求。②自主选择,方式灵活。对于需补录共享信息却填报不完整或不具备条件的,企业后续向相关部门另行备案,相关部门通过履行管理职能要求申请人修改或更正,不影响企业登记以及发放营业执照。③事项分类,要求不同。此次改革,整合的事项不同,要求相应也不同:有些涉企证照事项,企业登记即可同步完成备案;有些登记则等同于备案申请,还需相关部门进行确认。在共享数据的采集方面,房地产经纪机构等15个事项需补充填报工商登记以外的信息;在经营范围的规范表述上,除银行开户预约、电子口岸入网资格审批等个别事项外,企业均需按照相应规范表述填报经营范围。在申请方式上,改革也进行了区别对待,除涉及商务部门及海关的事项全部通过全程电子化方式办理登记,其他事项线上线下均可办理。

主持人(2018-11-08 10:04:00)

  “多证合一”改革国务院部署的重点改革任务之一,涉及事项众多,能否为我们企业朋友们简要介绍一下这项改革有关规定?
  
陈开基局长[2018-11-08 10:03:00]

  泉州是福建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第二批试点,也是全省首个全面实施改革的地级市。2014年1月24日全面启动改革以来,泉州市工商局作为落实单位,准确定位改革,秉承先行先试、大胆创新的改革传统,把握有据可循、灵活变通的改革节奏,各项措施平稳实施。除“先照后证”登记制、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等一批既定改革新政相继落地外,我市在全省乃至全国率先推行“多证合一”、“集群注册”与“简易注销”等一系列改革新举措,实现率先突破。 

  通过改革,不仅落实了国务院“放管服”的要求,进一步放宽了市场准入门槛,提升行政办事效能,还进一步优化了营商环境,激发了大众创业兴业热情,得到了社会各界普遍欢迎。我们以事实与数字说话,改革四年多来,我市市场主体持续保持高增长,全市新增市场主体56万户,比改革前总量翻近两番,年均新增超11万户。截止9月底,全市市场主体总量达77.6万,继续位居全省首位。改革后,工商材料规范减少了34个,登记文书减少15种, 登记时限由原来的5个工作日压缩为3个工作日内。因商事制度改革举措成效显著,2017年4月,我市被国务院办公厅表彰为“推动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工作及时到位、落实事中事后监管等相关政策措施社会反映好的城市”,成为我省唯一受表彰城市。

主持人(2018-11-08 10:02:00)

  早在2014年初我市商事制度改革,能否总体介绍至今工商部门的改革政策措施,进展如何?推行这些政策有哪些积极作用?
  
陈开基局长[2018-11-08 10:01:00]

  主持人好,听众朋友们,上午好!我是泉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陈开基。很高兴来到这里,通过电波和大家进行沟通和交流。作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行政执法机关,工商部门在市场准入、打击假冒伪劣和虚假宣传、规范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权益方面负有重要职责,与百姓生活密切相关。因此,工商部门参与“政风行风热线直播”,接受舆论、社会、群众的监督就显得更为重要。我们真诚的希望,通过政风行风热线这座“连心桥”,广开言路,听取大家对工商部门的政风行风建设的宝贵意见和建议,提高服务发展、服务企业、服务社会的水平。

主持人(2018-11-08 10:00:00)

  这里是第1046期《政风行风热线》节目,本期上线单位:泉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今天我们非常荣幸地为大家邀请到泉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陈开基,现在,陈开基局长带领相关科室负责人做客《政风行风热线》直播间,就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市场主体准入、商标品牌创建、企业信用监管、打击假冒伪劣和传销等涉及泉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管辖范围内的相关问题,现场接听广大市民群众的热线电话。欢迎陈局长来到我们的直播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