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好!听众朋友们,大家好!我是泉州市民政局局长杜朴生,今天很高兴来到“政风行风热线”直播室与大家进行沟通、交流,增进彼此的了解和信任。社会救助工作与人民群众的生活息息相关。我们真诚地希望通过“政风行风热线”倾听朋友们的意见和建议,推进民政部门政风行风建设,进一步提升我市民政工作水平。
在此,我代表泉州市民政局感谢泉州广播电视台提供这样一个与广大听众互动交流的机会,也欢迎各位听众共同来参与民政“政风行风热线”节目。对于你们的咨询,我们将热情地给予解答;对于你们反映的问题,我们将认真调查解决。同时,我们也热忱地欢迎广大人民群众对市民政局的政风行风工作进行监督。谢谢大家!
目前,我市共有城乡低保对象69251人(其中城市低保对象9453人、农村低保对象59798 人)、特困人员5799人。截止2018年7月底,共发放城乡低保金16367.06万元、特困人员供养金4402.14万元。
2008年以来,我市建立了城乡低保标准和补助水平自然增长机制。2010年,进一步建立健全了城乡低保标准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和农民人均收入挂钩的城乡低保标准和补助水平自然增长机制。2018年7月份,全市城市低保对象和农村低保对象月人均补差分别394元、319 元,特困人员供养对象月人均供养额是1067元,比去年同期分别增长了8.83%、14.7%、12.9%,更好地保障了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各县(市、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根据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确定,现城市低保标准最低560元、最高630元;农村低保标准最低460元、最高630元。申请前可向当地民政部门或者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咨询。
我市哪些人可以申请城乡最低生活保障?
凡具有本市户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城乡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均可申请城乡低保待遇。
家庭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股票类资产、商业保险、基金等金融资产之和,人均不超过当地城乡低保年标准的4倍。
家庭财产中有以下情况的,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一)拥有机动车辆、船舶和大型农机具的家庭(不含残疾人专用代步车辆);
(二)拥有两套以上产权住房并且住房总面积超过当地住房保障标准面积两倍的家庭;
(三)有高额价值收藏品的家庭;
(四)家庭成员有出国工作(包括劳务输出)、学习、经商的;
(五)有经商、办企业或雇佣他人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的家庭;
(六)自费安排子女借读、择校、进入私立学校就读的家庭;
(七)申请城乡低保之前一年内或者享受城乡低保期间,购买商品房、兴建或者购买非居住用房、装修住房并且装修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家庭。
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的全部可支配收入或者纯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现金和实物收入的总和。
(一)各类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及其他劳务所得;
(二)从事各类经营、服务活动和农副业生产所得(包括可以折合现金的实物收入);
(三)离退休金、退职退养生活费、失业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地保养金、商业保险金等;
(四)遗属生活补助费、上世纪60年代初精减退职职工生活补助费;
(五)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六)一次性安置费、一次性经济赔偿(补助、补偿)金及定期给付的各种生活补助(补偿)费;
(七)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所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所得、规划拆迁补偿所得;
(八)财产租赁、转让或者变卖所得;
(九)接受赠予、继承所得;
(十)存款、利息及其他财产性收入;
(十一)博彩及其他偶然所得;
(十二)根据规定的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城乡低保金额原则上按照城乡低保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之间的差额确定。
家庭月城乡低保金额=(当地月城乡低保标准-家庭月人均收入)×保障人数。
申请人应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履行授权低保工作部门核查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的相关程序,并如实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户籍证明、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疾病证明、残疾证明、房产证明、房屋租赁协议、土地承包经营证明、就业收入证明;失业人员,应当提供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机构出具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培训和推荐就业记录材料;其他需提供的有关材料。
(一)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填写《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表》和《委托授权书》,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二)履行授权低保工作部门核查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的相关程序;
(三)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要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其委托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也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交申请。申请人家庭常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符合户籍迁移规定的,应当将户籍迁至常住地后方可提出申请;暂不具备户籍迁移条件的,在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
(一) 街乡镇受理申请;
(二) 调查和核实家庭经济状况;
(三) 民主评议;
(四) 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
(五) 街乡镇提出审核意见,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六) 县级民政局审核,并进行入户抽查;
(七) 县级民政局审批
各地应实行社会化发放办法,由县级民政部门委托金融机构按月或按季足额发放城乡低保金。
各级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受群众对最低生活保障的监督、投诉和举报,对接到的实名举报,应逐一核查,并及时向举报人反馈核查处理结果。同时应当对实名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低保的家庭,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同时。该家庭自申请审核结果告知书送达之日起1年内不再具备申请资格。相关信息记入有关部门建立的征信系统。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已骗取低保的家庭应立即予以清退,停止发放低保金。其冒领款物退交之前,不再受理其低保申请。相关信息记入有关部门建立的征信系统。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低保对象可享受哪些相关救助政策?
我市城乡低保对象可享受当地城乡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慈善救助等救助政策,以及电费补贴、临时价格补贴、有线数字电视优惠等政策;按照分类救助原则,符合相关条件的城乡低保对象还可享受相应的生活补助金(如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金、8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补贴等)。
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享受特困人员供养待遇应具备什么条件?
具有本市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通知所称的无劳动能力:
1、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2、年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就学的;
3、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二级及以上(不含听力、语言残疾)的残疾人;
4、经相关鉴定部门依据有关规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5、因罹患重病、经县级以上人民医院主任医师开具需长期卧床治疗诊断证明书的。
(二)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个人或家庭人均吉荣资产不超过当地年低保标准的4倍,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为本通知所称的无生活来源:
1、个人或家庭可支配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状况符合本通知条件的;
2、因罹患重病、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等情况导致长期医疗护理费用刚性支出超过个人或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的。
收入、财产认定具体范围参照县级以上经济状况核对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三)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履行义务能力:
1、具备特困人员条件的;
2、60周岁以上或者重度残疾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
3、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
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也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原则上按城市低保标准的130%确定。对机构集中供养的,按20%的幅度提高救助供养标准。照料护理标准应根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分类制定,原则上分为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三档,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确定,具体的供养标准详情可咨询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民政部门。目前,特困供养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分散供养最低870元/人·月、最高1010元/人·月;集中供养最低1020元/人·月、最高1752元/人·月。特困供养人员平均救助1067元/人·月。
关于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范围,我国民法通则和婚姻法等法律都有明确的界定。
赡养义务及义务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抚养义务及义务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扶养义务及义务人: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由扶养的义务。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分为分散供养和集中供养。
集中供养,是指通过农村敬老院、幸福院(园)、养老院、福利中心等供养服务机构,对供养对象实行集中供养。
分散供养,是指对散居在家(即原居住地)的特困人员供养对象实行分散供养。
特困供养人员可以自行选择供养形式。
按照“自愿救助、无偿救助”原则,为泉州市区(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台商投资区)内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临时救助、劝导、护送和安置服务,并为本市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妇女、儿童和受灾群众提供临时紧急避救服务。
泉州地区有几个救助管理站?如何联系?
泉州市共有9个救助管理站,除泉州市救助管理站外,晋江市、石狮市、南安市、泉港区、惠安县、安溪县、永春县、德化县都设立了救助管理站。
各救助管理站值班电话号码:泉州站:22784287;晋江站85688292;石狮站88603972;南安站86363101;泉港站36219218;惠安站27651699;安溪站68782208;永春站23707110;德化站23522006。
救助原则:自愿受助、无偿救助。
救助对象: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偶遇失窃、务工无着等发生临时性生活困难的,可在弄清情况、履行必要手续之后给予救助。
救助程序:救助管理站对前来求助的对象需完成身份核实、登记、建档工作,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填写《求助登记表》,并在全国救助管理信息系统上登记建档,及时安排救助;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不予救助,并告知其理由。
救助内容:提供符合卫生标准的食物;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处;帮助与其家属或所在单位联系;为无力支付返乡的受助人员提供乘车凭证。
救助期限:无特殊原因,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10天。
1、站内救助:主要是为自行来站或公安等护送来站的受助人员提供食宿、通讯联系、购票返乡等临时救助服务;
2、街头劝导:对街头流浪乞讨人员进行劝导,为愿意入站接受救助的人员提供临时救助,为不愿入站的人员提供食品、饮用水、被服、基本药物等生活必需品;
3、护送返乡:对亲属无力来站接回的老年人、残疾人、流浪未成年人、治愈精神病人等护送回原籍;
4、人员安置:对无法查找到原籍及亲属信息的痴呆傻受助人员等进行合理安置。
对流浪乞讨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实行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根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泉政办[2006]212号)文件规定:凡在市区发现有流浪乞讨病人,“110”指挥中心作为总协调,“120”急救中心要在第一时间到达现场,视病情直接送达医疗救治定点医院(市第一医院、第三医院)救治,定点医院不得拒绝救治;非医疗救治定点医院若遇流浪乞讨病人,应执行首诊负责制先行救治,并通知市救助管理站前往甄别,待病情稳定后再转到医疗救治定点医院救治,确保急需救治的流浪乞讨病人能够得到及时救治。
救助站会经常安排由工作人员和社工组成的联合劝导小组在街头进行劝导救助,并在每年的寒冬和酷暑季节组织开展“寒冬送温暖”和“夏季送清凉”专项行动,为街头流浪乞讨人员送上各类生活必需品,劝导他们入站接受救助;此外,市救助站还通过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的方式,与民办社工机构签订协议,开展街头流浪乞讨人员外展服务,建立社工常态化上街救助劝导机制,为愿意接受救助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食宿、医疗、通讯、购票返乡等服务,为不愿接受救助的流浪乞讨人员建立个人档案,定期回访,提供被服、基本药品、饮用水和食物等物质支持和心理辅导、行为矫正等认知行为改变支持。
泉州市救助管理站2017年共救助受助人员 4736人次,其中男性4389人次,女性347人次;流浪未成年人120人,60周岁以上老年人172人;残疾人167人,智障人员64人,精神病受助人员81人;提供返乡乘车凭证1274张,护送107人(其中省内73人,省外34人),提供医疗救助38人,安置2人;今年上半年共救助受助人员2496人次,其中男性2331次,女性165人次,未成年人44人,老年人84人,送医6人,残疾人员59人,智障人员41人,精神病人56人,提供返乡乘车凭证703张,护送68人(省内49人,省外19人),接领30人,安置3人,公安大数据寻亲成功26人。
今天通过“政风行风热线”活动,听众朋友们给我们提出了许多客观中肯的意见和建议,这些都充分体现了听众对我市社会救助工作的关注和关心。在这里,我代表泉州市民政局向广大听众表示衷心的感谢!希望大家今后一如既往地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对我市民政部门的政风行风工作给予监督。对于刚才群众反映的问题,我们将立即派人进行调查落实,并在规定的期限内给予答复反馈。今后,听众朋友对民政工作存在的问题,有什么好的意见或建议,可以来信或来电,来信请寄泉州市民政局办公室收,如果您需要投诉、举报民政部门工作人员政风行风问题的,请您拨打“22500611”热线电话。你所反映的问题我们会逐个调查处理,你所提供的意见和建议我们将认真研究采纳,研究处理结果将逐个向听众朋友们反馈和解答,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