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事项编号 350500126-ZS-001
事项名称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事项类别 行政征收
法定依据 1、《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2002〕53号);凡在福建省城市(含县城建制镇),规划区内进行各类工程建设(包括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本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2.《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文〔2006〕396号)第四条。
征收标准 住宅:一类80,二类60,三类40。
商业(含写字楼):一类110,二类80,三类50。
工业:一类50,二类30,三类20。
办理机关 泉州市城乡规划局
责任部门 办公室
办公地址 泉州市丰泽区府东路市行政中心二期交通科研楼D栋6层
联系电话 0595-22177523
监督部门电话 0595-22177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