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采取的措施
事项编号 350500126-QZ-001
事项名称 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采取的措施
事项类别 行政强制
法定依据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
2.《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
强制对象及措施 处罚当事人
裁量规则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办理机关 泉州市城乡规划局
责任部门 政策法规科
联系电话 0595-22177515
监督部门电话 0595-22177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