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
事项编号 350500126-JD-001
事项名称 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
事项类别 行政监督管理检查
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五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
(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的行为。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履行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2)《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五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
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镇、乡、村庄规划区内建设活动的监督检查。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逐步建立和完善城乡规划动态信息监测系统,对城乡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实时监督。
办理条件 本事项无需办理条件
法定期限 本事项无法定期限
申报材料 1. 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材料
2. 书面汇报材料或说明
3. 整改文件及图纸
相关表格 本事项无办事表格。
办理机关 泉州市城乡规划局
责任部门 办公室、政策法规科
办公地址 泉州市丰泽区府东路市行政中心二期交通科研楼D栋6层
办公时间 【冬季: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夏季: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
联系电话 0595-22177515
监督部门电话 0595-22177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