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报送规划竣工验收资料的处罚
事项编号 350500126-CF-004
事项名称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报送规划竣工验收资料的处罚
事项类别 行政处罚
处罚类别 罚款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七条: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规则 级别 适用条件 裁量标准 
一级 建筑物面积1000?以上,5000?(含5000?)以下;市政工程造价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未按规定报送规划竣工验收资料,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 处一万元的罚款。 
二级 建筑物面积5000?以上20000?(含20000?)以下;市政工程造价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含2000万元),未按规定报送规划竣工验收资料,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 处三万元的罚款 
三级 建筑物面积20000?以上;市政工程造价2000万元以上,未按规定报送规划竣工验收资料,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 处五万元的罚款
法定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29个工作日
办理机关 泉州市城乡规划局
责任部门 政策法规科
联系电话 0595-22177515
监督部门电话 0595-22177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