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设计单位违反技术标准和规范计算规划技术经济指标或者设计单位违反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定的规划条件和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修建性详细规划进行工程设计的处罚
事项编号 350500126-CF-005
事项名称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设计单位违反技术标准和规范计算规划技术经济指标或者设计单位违反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定的规划条件和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修建性详细规划进行工程设计的处罚
事项类别 行政处罚
处罚类别 罚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法定依据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六十三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设计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设计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划编制单位、设计单位应当依据国家和本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计算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停车泊位等规划技术经济指标,并对指标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裁量规则 级别 适用条件 裁量标准 
一级 未按规定真实、准确计算规划技术的经济指标,造成不良后果轻微,且未构成犯罪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设计费1倍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级 未按规定真实、准确计算规划技术的经济指标,造成不良后果较大,且未构成犯罪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设计费1.5倍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级 未按规定真实、准确计算规划技术的经济指标,造成严重不良后果,且未构成犯罪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设计费2倍的罚款;提请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或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法定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29个工作日
办理机关 泉州市城乡规划局
责任部门 政策法规科
联系电话 0595-22177515
监督部门电话 0595-22177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