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绘单位违反规定开展建设工程勘测放样和竣工测绘的处罚
事项编号 350500126-CF-006
事项名称 测绘单位违反规定开展建设工程勘测放样和竣工测绘的处罚
事项类别 行政处罚
处罚类别 罚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法定依据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1年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四十八条、第六十四条。
裁量规则 级别 适用条件 裁量标准 
一级 违反规划条件等进行工程设计,造成不良后果轻微,且未构成犯罪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设计费1倍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级 违反规划条件等进行工程设计,造成不良后果较大,且未构成犯罪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设计费1.5倍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级 违反规划条件等进行工程设计,造成严重不良后果,且未构成犯罪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设计费2倍的罚款;提请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法定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29个工作日
办理机关 泉州市城乡规划局
责任部门 政策法规科
联系电话 0595-22177515
监督部门电话 0595-22177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