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外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承担规划编制任务未备案的处罚
事项编号 350500126-CF-008
事项名称 省外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承担规划编制任务未备案的处罚
事项类别 行政处罚
处罚类别 罚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法定依据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省外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一万以上三万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第二款:省外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承担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总体规划编制任务的,应当向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承担其他任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裁量规则 级别 适用条件 裁量标准 
一级 承揽丙级任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 处1万元的罚款 
二级 承揽乙级任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未按规定进行备案,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 处2万元的罚款 
三级 承揽甲级任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未按规定进行备案,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 处3万元的罚款
法定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29个工作日
办理机关 泉州市城乡规划局
责任部门 政策法规科
联系电话 0595-22177515
监督部门电话 0595-22177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