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
事项名称 行政复议
事项类别 其他行政行为
审批类别 前置审批
法定依据 《行政复议法》第三条、第十二条
办理条件 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
第十二条: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可。
法定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44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44个工作日
申报材料 1. 复议申请人身份证明
2. 复议申请书
3. 具体行政行为文件材料
4. 被申请人复议答复书
5. 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及相关材料
事项收费 不收费
相关表格 本事项无办事表格
办理机关 泉州市城乡规划局
责任部门 政策法规科
办公地址 泉州市丰泽区府东路市行政中心二期交通科研楼D栋6层
办公时间 【冬季: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夏季: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
联系电话 0595-22177523
监督部门电话 0595-22177523
受理形式 窗口受理